去派出所舉報他人違法犯罪,應不應該向民警說明舉報他的原因?

白琰昕弈

可以不用說明舉報的原因。

法律上是鼓勵公民舉報各類違法犯罪情況的,並未規定必須提供舉報理由。

只有當舉報的事實經民警偵查確定是不存在或不真實的,並且因舉報和偵查給被舉報人造成了傷害(含名譽損害)、被舉報人就誣陷等罪名提起訴求時,公安機關才會對舉報者的舉報目的進行調查,判斷是否有故意陷害他人等違法情況的存在。

總之,舉報他人違法行為是被法律鼓勵的,只要舉報事情是真實的,確有事實,就該積極主動的舉報。

如果是推理、觀察、猜測的,屬於嫌疑,則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應情況(不屬於舉報),由公安部門再判斷是否需要偵查確認。


理得心安


舉報他人違法犯罪,是法律賦予公民與社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 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因此,去派出所舉報他人違法犯罪,既是公民的權利所在、也是履行公民的法定義務行為。這種行為是嚴格受法律保護的。在舉報過程中,只要如實反映自己所掌握的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無須說明舉報的原因與理由。

舉報犯罪的方法與途徑很多,包括電話舉報、網絡舉報、信訪舉報等,而最直接的是前往違法犯罪發生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報警後,應予受案登記並給報案人制作詢問筆記,初查屬實後予以立案偵查。舉報人應配合公安機關對所舉報犯罪有關事實的詢問,並儘可能全面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與特徵,以便為偵查破案提供更多的線索。至於挙投人出於何種原因舉報,公安機關一般不會過問,只要舉報事實基本屬實,不存在誣告毀綁即可。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目賭他人違法犯罪時,只要未涉及自己利益,大多采取“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做法。因此,為弘揚社會正氣,對勇敢舉報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應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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