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欺上瞞下,應當如何追責?

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欺上瞞下,應當如何追責?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某,黨員,某縣衛計委醫政科幹部。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接待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中,申請人諮詢相關問題時,李某態度惡劣、處理方法簡單粗暴,經常刁難損人,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張某,黨員,某鄉鄉長。2016年11月,在鄉政府推進各村“打井”建設中,將縣政府撥付的60萬元打井專項資金挪作他用,致使三個村飲用水問題難以解決。在上級部門要求上報打井情況時,張某向上彙報問題已經解決,對村民說打井資金還未撥付。


處理建議

李某在行政許可事務接待中,對待群眾態度惡劣、處理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張某在向上級彙報打井建設情況時,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同時,張某挪用60萬元專項資金,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對張某上述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違紀行為與挪用資金違法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兩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即以挪用資金違法行為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1)李某違犯群眾紀律,構成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違紀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是違反黨紀行為,仍實施該行為。

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黨群、幹群關係。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的行為。“態度惡劣”,如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語言粗俗、態度冷漠、消極應付群眾等。“簡單粗暴”,如在具體工作中不按客觀規律辦事,暴躁、刁難群眾等。

二是必須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重,才構成違紀行為。“不良影響”,是指在社會上和群眾中對黨和政府以及黨員幹部的形象造成負面的影響。

在案例一中,李某在接待群眾時,態度惡劣、處理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李某是直接責任者,構成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違紀行為。

2)張某違犯群眾紀律,構成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違紀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侵犯的客體是群眾的權益。

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具有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本違紀行為。

在案例二中,張某將縣政府撥付打井專項資金挪作他用,致使村民飲用水問題難以解決。並在向上級部門彙報相關情況時,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了群眾利益,構成本違紀行為。

3)張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挪用資金違法行為

張某將60萬元打井專項資金挪作他用,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構成單位挪用資金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相關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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