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之特別規定1:集體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中,有“特別規定”這一章,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1.集體合同的定義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之特別規定1:集體合同

目前,在我們國家,集體合同還正在發展之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其實也是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也就是說,我們國家過分注重了個人勞動合同,而忽視了集體合同。

看一個企業的勞動者的權利是否得到了很好的維護,重要的一點是要看企業的全體勞動者是不是跟企業建立了一種良好的集體勞動合同關係。我個人認為,如果勞動者與企業建立了良好的集體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對勞動者維護權益來說,遠遠比建立個人勞動關係重要得多。在集體合同裡,我們會看到,合同雙方不再是一個單個的員工和一個龐大的企業,而是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職工代表)之間形成的一種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之特別規定1:集體合同

2.集體合同的簽署

如何簽署集體合同呢?

一般而言,集體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序:一是制定集體合同草案;二是審議;三是簽字;四是登記備案;五是公佈。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2)審議。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

(3)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法之特別規定1:集體合同

(4)登記備案。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讓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履行集體合同。

(5)公佈。集體合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便於職工履行。

集體合同更多地反映了企業內部職工的群體利益,集體合同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職工權益,而不是職工義務,更多的是企業的義務,而不是企業的權利。所以說,集體合同對保護企業職工的整體利益是大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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