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故意3次遲交證據妨礙訴訟進程,法院開出5萬罰單!

物业公司故意3次迟交证据妨碍诉讼进程,法院开出5万罚单!

物业公司故意3次迟交证据妨碍诉讼进程,法院开出5万罚单!

打官司舉證太“任性”,故意遲交證據。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某物業公司故意多次逾期提供證據,嚴重妨礙訴訟進程,南沙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故意三次遲交證據

2017年8月15日,因李某拖欠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廣州市某物業公司委託律師將其訴至南沙法院。

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庭審時,李某對物業公司主張按照上調後的收費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以及公攤電費、水費、汙水費、垃圾費的金額均有異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就上述主張補充提供證據,但其稱暫時無法提供。

2018年1月4日,該案再次開庭,物業公司仍無法提供上述證據,並請求法院給予三個工作日的舉證期限

李某當庭提出異議,認為物業公司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法院應不予採納。

由於該案是南沙法院轄區內第一起因上調物業管理費引起的糾紛,裁判結果對該小區其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均有影響,為查明物業公司的調價程序是否合法,法院酌情同意再次給予物業公司三個工作日的舉證期限。

2018年1月9日,物業公司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向法院補充提供了證據,但在核對原件過程中發現其補充提供的證據並不完整,隨後其又在1月16日補充提供,屆時已經超出舉證期限7日。

之後,物業公司又分別於2018年2月1日、2月8日、2月12日再次向法院補充提供相關證據。

超出舉證期限7日,

原告這是故意的還是……?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起訴時,法院已經通過書面方式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活動規則,在其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的前提下,更加應當清楚知悉舉證規則。

在第一次庭審法官已經釋明需要補充提供證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時隔三個月之久,在第二次庭審中仍不能提供,其補充提供的證據均是訴訟前已經取得的材料,不存在客觀無法提供的事由,物業公司多次故意逾期提供證據,行為實屬惡劣。

故意逾期提供證據這種訴訟不誠信行為該如何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本案中,考慮到部分證據與案件事實相關,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仍予以採納,但為給物業公司上述無視舉證規則、嚴重拖延訴訟進程的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應當對其進行處罰。鑑於案涉標的金額較小,故對該物業公司處以最低標準罰款50000元。

2017年以來,南沙法院共立有司懲案件8宗,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虛假訴訟、逾期舉證等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進行罰款制裁。

近年來,南沙法院不斷加強對訴訟中不誠信行為的規制與懲戒,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追究、打擊力度。

南沙法院不斷探索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無理纏訴行為,並探索將其與區域信用平臺對接,推動加強對區域經營主體監管,助推信用體系建設,保障新區和自貿區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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