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續約
用人單位與員工所籤合同到期,雙方都會自然而然地考慮要不要繼續簽約。如果最後彼此友好“分手”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這一點,很多員工在離職時都忽略了。
2、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員工
有些用人單位由於合同規則尚在制訂中,還沒有最後“拿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後補上合同。當合同出臺後,需要簽訂時,有些員工不願意簽訂,單位只好將其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是少不了的。
3、員工被迫離職
很多人也許會感覺匪夷所思,員工被迫離職,用人單位還要向您支付一筆補償款?是的,沒錯!不要謝天謝地,《勞動合同法》裡就明確規定。但前提是,您被迫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您實在看不下去、幹不下去了。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客觀因素存在爭議,並非故意,而您太“小氣”,表示“不得不”離職的,不能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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