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升三亚市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箱或其它方式直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或上级部门转来的我市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协助公安机关将案犯抓获的,均应得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等负有司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要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发生泄密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对编造不实事件进行谎报、恶意举报的举报人,依法从严追责。

第六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公安机关举报专项奖励经费,有效实施一案一奖。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等犯罪线索;

(二)杀人、放火、绑架、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线索;

(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线索;

(四)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线索;

(五)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污染环境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活动线索;

(六)涉赌、涉毒、涉黄等犯罪活动线索;

(七)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活动线索;

(八)涉黑、涉恶等团伙性质犯罪活动线索;

(九)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传销、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线索;

(十)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活动线索;

(十一)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线索;

(十二)破坏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线索;

(十三)上述违法行为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线索;

(十四)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 对举报属实的犯罪线索,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提供破获危害国家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案件线索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5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

2、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

3、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0元。

(二)提供线索破获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毒、爆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或黑恶团伙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2、破获致1人重伤、1人死亡、涉案价值在2至5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3、破获致2人重伤、2人死亡、涉案价值在5至10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4、破获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涉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三)提供线索破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致2人轻伤、1人重伤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2、破获致3人轻伤、2人重伤、拐卖妇女、儿童1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3、破获致3人重伤、1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2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4、破获致3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死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至20000元。

(四)提供线索破获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2、破获案件数在5至10起、涉案价值在1至2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案件数在10至30起、涉案价值在2至5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案件数在30至50起、涉案价值在5至10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5、破获案件数在50起以上、涉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五)提供线索破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招摇撞骗、非法集会、污染环境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

2、破获涉案对象5至10人、规模一般,涉案价值在1至3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涉案对象10至20人、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涉案价值在3至5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涉案对象20至30人、涉及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涉案价值在5至10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六)提供线索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等涉赌类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2、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人以内或查获赌资5万元以内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人至30人或查获赌资5万至20万元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30人以上或查获赌资20万元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七)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涉黄类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2、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3人以内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3至10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至20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5、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0人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八)提供线索破获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和举报聚众吸食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根据举报线索,破案摧毁一个制造毒品工厂并现场缴获毒品的,按照缴获毒品和制毒原材料数量,奖励人民币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2、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照缴获毒品和加工原料数量,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部级毒品目标案件,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4、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省级毒品目标案件,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特大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6、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重大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7、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一般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下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8、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同时缴获枪支的,每缴获一支制式枪支的另奖励人民币10000元;每缴获一支仿制并有杀伤力枪支的另奖励5000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可视情另行奖励。

9、根据举报线索,每查获取缔一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10、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20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11、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 20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12、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 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13、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 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九)提供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2、破获涉及军用枪支2支、非军用枪支3支、军用子弹15至20发、非军用子弹150至200发、黑火药1500至2000克、雷管30至50枚以内、导爆索30至50米、管制器具30至50把(件)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涉及军用枪支3支、非军用枪支4至6支、军用子弹20至35发、非军用子弹200至350发、黑火药2000至3500克、雷管50至100枚、导爆索50至100米、管制器具50至100把(件)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涉及军用枪支4支、非军用枪支7至9支、军用子弹35至50发、非军用子弹350至500发、黑火药3500至5000克、雷管100至150枚、导爆索100至150米、管制器具100至150把(件)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5、破获涉及军用枪支5支以上、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以上、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黑火药5000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导爆索150米以上、管制器具200把(件)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十)提供线索破获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传销、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金融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破获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破获涉案资金在50万元以内、涉案人数在40至60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3、破获涉案资金在50至150万元、涉案人数在60至90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破获涉案资金在150至250万元、涉案人数在90至120人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

5、破获涉案资金在250万元以上、涉案人数在120人以上案件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十一)提供线索破获涉旅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2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无罚没款的或者案件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不足1万元,奖励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

2、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3、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4、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5、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6、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励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

7、被举报投诉人依法受到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

(十二)提供线索直接抓获网上逃犯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抓获各县、地市级通缉的逃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2、提供线索抓获各省公安厅通缉的乙级逃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3、提供线索抓获各省公安厅通缉的甲级逃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

4、提供线索抓获公安部通缉的B级逃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5、提供线索抓获公安部通缉的A级逃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十三)提供下列治安案件线索经查获的,奖励人民币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查获散装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危爆物品非法销售点线索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0元;

2、查获旅馆(旅租)业违法违规事实线索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验证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未按“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登记验证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未按要求登记验证入住旅客属关注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5000元,入住旅客属重点关注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

3、查获本《办法》第九条内容中所列举的违法活动未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线索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十四)悬赏通告的,按照悬赏通告的标准奖励。

(十五)提供其他破案线索或者提供线索破获特别有影响的案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特别重大损失的,单独研究,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原则

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照“属地管理”或“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查破案件的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必须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五)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二)信件举报。举报人以实名方式可直接将举报信件投寄至“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2号公安局指挥中心”,邮编:572000。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案件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举报犯罪线索,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将举报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备案。

(四)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以实名方式可直接将举报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举报人认为合适的方法举报。

第五章 举报受理、查证、奖励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110举报投诉受理,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举报违法犯罪奖励的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奖金审核工作,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线索核查核实工作和具体奖金发放工作;举报办理中要对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兑付奖金。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时,应做好相关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并将相关线索迅速转交相关部门警种核实,同时向法制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各相关业务部门、法制、警务保障部门根据案件和核查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三亚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第十六条 案件查破单位凭《三亚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填写《三亚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金发放登记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奖金发放工作。奖金发放采取举报人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

第十七条 对向举报人提供的转账汇款发放奖金的,要由发放人填写工作说明,并将相关凭证存档。发放时保证2名民警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填写未领取工作说明。

第六章 有奖举报监督

第十九条 三亚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对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受理、查证、答复及奖励情况进行实时督察监督,对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类线索逐条落实。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私自占用。

第二十一条 各办案部门在奖金发放后,将举报奖励相关档案原件(含奖励审批表、法律文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统一报送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间,相关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本文件执行,试行结束后,出台正式执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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