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警用標識被拘留15日

男子冒用警用標識被拘留15日

違法行為人林某業指認冒用警用標識的傳單

近日,一名男子為博人眼球,提高個人業績,發放帶有警用標識的貸款傳單,被三亞警方查獲並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

5月8日21時30分許,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河東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飛鷺支隊提供的線索稱:有人在河東路發放帶有警用標識的貸款傳單,印有警徽及警察形象,文字內容卻是信貸信息。

經調查走訪,民警發現該傳單上印有警徽、警察形象、貸款信息、聯繫電話等內容。經核實,傳單系違法發放,與警方無任何關聯。

為抓住冒用警用標識的違法人員,民警撥通傳單上的電話,假意貸款,將違法人員約至河東路某酒店附近,乘其不備當場抓獲,並在其住處繳獲帶有警用標識的傳單共641張。

經查實,違法人員林某業(男,22歲)為提高個人業績,印製帶有警徽及警察形象的傳單併發放。

經詢問,林某業(男,22歲)如實陳述冒用警用標識的事實。目前,三亞市公安吉陽分局依法對林某業處以行政拘留15日。

警方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外,公安機關還可以對其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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