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查處中如何認定“職務、職權、職責”?

一切一切都沒了

職務犯罪查處中如何認定“職務、職權、職責”?

本人以為,職務、職權、職責為同一範疇,三者之間為“形式與內容”的關糸。職務是事物或現象的表現形式,職權職責則是事物或現象的實質內容。具體地說,整個社會組織結構是由不同的職務組成的。職務就是社會框架組織結構中的一個點。這個點必須由一個自然人駐守並完成相應使命或功能或作用。這就是職務。職權和職責則是駐守職務的自然人完成相應使命或功能或作用所必需具備的權利範圍和必須完成的職務義務(與職務相適應的權利義務)。這就是職權職責。

在職務犯罪查處中,職務的確定是構成特殊主體犯罪的基礎,如非公職人員不能犯瀆職罪,非公司人員不能犯侵佔公司財產罪。職權與犯罪的關係通常表現為超越職權實施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職責與犯罪的關係通常表現為“法律規定為之而沒有為之”的不作為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從三個各自的內涵和定義就可以區分:職務是一個部門管理崗位,如科長、經理等,是經組織任命的管理一個部門的事務領導;職權是一個部門在管理事務中享有的權力和權限,是經過法定程序賦予部門行使的權力;職責是從事一項工作所應承擔的責任,是做好本職工作及完成上級必須應盡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