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些国外之间的公司收购还需中国的审批?

韩晓东32885591

中国商务部启动审查的依据来自于《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规定,即使并购案的双方都是外国公司,但只要他们的年收入在全球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市场超过4亿元人民币,那么相关收购案就将会被纳入中国商务部的监管当中。

这一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基本保持一致。由于现在的大公司大多跨国界运营,所以相关的并购案也都要得到各国政府反垄断部门的批准,才能够通过,所以在过去几年中,各国政府否决的并购案也并不少,其中很多可能都不涉及到本国公司。

2000年,美国公司通用电气宣布以45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霍尼韦尔公司。尽管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部门都先后批准了这起收购案,但在2011年6月,欧盟顾问委员会否决了这起收购案,理由是两者的合并会垄断喷气机引擎及航空电子工程市场。

2015年3月,一家中国财团Go Scale Capital试图以28亿美元收购荷兰公司飞利浦旗下的LED和汽车照明组件生产商Lumileds,飞利浦公司也一度宣布交易达成。然而,在今年1月,美国外资审议委员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这起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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