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企业希望辞退某位员工,想降低成本,但是又不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采取降薪、换岗、更换地点等各种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但这些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
咱们长沙就有这样的一个例子(韩梅梅是化名):
韩梅梅在长沙某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2017年初,该公司通知韩梅梅:从9月1日起至岳麓区门店担任店员工作。
韩梅梅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岳麓区门店,她家住在天心区,与岳麓区的门店距离很远,故其向公司提出异议,希望公司撤销调岗决定。
但公司表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故调岗合理,无需协商。
韩梅梅被迫于2017年10月份以“调店距离较远且单位未与本人协商一致”为由提出辞职申请。
韩梅梅还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想人社局提起了仲裁请求。
最终,冲裁委对韩梅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给予了支持,判决公司赔偿韩梅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那么对于企业调岗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调整岗位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而在实际中,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调岗权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原岗位变动或撤销,没有工作内容;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要求。
其他情况下,如果企业需要调岗,必须与员工协商,并征求同意。
单位单方面降薪,逼迫员工辞职。
小芒果发现,随着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这种“软性裁员”的做法不仅涉嫌违法,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在职员工对于公司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对企业品牌本身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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