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這些錢別忘找老闆要!

离职前,这些钱别忘找老板要!

人員流動在企業裡不是什麼新鮮事,

無論是因為合同到期,

還是被老闆炒魷魚,

許多人都是匆匆離去,

忽略了自己還享有的很多權益

其實,

每位員工在離職時對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都可以找老闆要。

這一點千萬不能忘!

离职前,这些钱别忘找老板要!

單位拒絕續簽合同,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曉晴大學畢業後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她想繼續在公司工作,但公司稱由於轉變經營方式無法續聘。2018年1月15日,公司向其發出終止合同通知,並要求她3日內辦完離職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她能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說法

曉晴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曉晴在勞動合同期滿時願意續約而公司拒絕續聘,因此,公司應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可主張雙倍賠償

鍾某於2014年1月入職某貿易公司,雙方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2018年1月,公司未與其協商就變更了他的崗位。由於他不服從調崗,公司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

离职前,这些钱别忘找老板要!

過了1個月,他獲悉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遂要求賠償。被拒後,他來到勞動監察部門維權。

說法

鍾某的請求依法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本案中,公司單方變更工作調崗,接著又認定鍾某不服從調崗決定違反規章制度並以此為由將其辭退,該行為屬於違法。鍾某在該公司工作已滿4年,其經濟補償金為4個月工資。由於公司違法解約,所以,應支付8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

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可要求加付賠償金

唐某與建築公司曾簽訂為期6個月的勞動合同,當項目完工結算工錢時公司尚欠其工資2萬元。他要求支取欠薪,公司老闆秦某以資金不到位為由一再推託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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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投訴後,公司被責令在1個月內付清欠薪。可公司對人社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置之不理。

說法

唐某有權向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本案中,建築公司對人社局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逾期不支付欠薪,因此,唐某有權訴請其加付欠薪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未籤書面合同,可索要雙倍工資

小吳於2017年8月初入職一家公司後,很想盡快籤勞動合同將工作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說忙,讓等一段時間再籤。此後,他就沒有把籤合同一事放在心上。到了2017年12月,公司突然宣佈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要辭退5名新員工,小吳也在其中。此時,小吳可要求哪些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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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小吳除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有權要求給予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小吳入職時間已達5個月,但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小吳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超時加班,可主張結清加班費

小張是某商場售貨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每天8小時工作制。因店鋪規模較大,她每天下班後都要進行盤點,盤點時間通常在1小時左右,而商場從未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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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小張認為每天上班時間太長,加班太累,提出讓老闆支付加班費。而商場說加班工資已含在工資裡了。由於協商無果,她提出離職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商場給付其近1年時間的加班費8600元。監察員調查屬實後組織雙方協商,商場向其支付了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

說法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加班雖然有權主張加班費,但勞動者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勞動者無法提舉充分、有效的證據,就有敗訴的風險。

本案中,勞動監察經調查核實,確認小張存在加班的情況,故商場理應支付加班費。

年假未休,可主張3倍日工資

2015年9月,小湯入職某電纜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12月29日,小湯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公司同意並結清了工資。但小湯提出支付自己2017年未休年假補償時被拒絕。公司稱,年休假可以休但他之前沒提,不能怪公司。後經勞動監察調解,公司按5天年休假的標準向小湯支付了3倍的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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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對於職工未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的,單位也不能視為其自動放棄了年休假。除非職工本人提出了不休年休假的書面申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本案中,小湯工作到12月29日離職時未休年假,公司應按年假天數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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