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书不明白,咨询审判长,审判长可以不回复吗?

闲人龙之先

法门律匠认为:判后答疑制度是不少地区法院新推出的一项司法便民措施,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内容及裁判结果有疑惑而向法院申请解答时,人民法院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对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

判后答疑制度并非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一项专门程序,而是随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少地区法院在强化司法公开、加强判决说理、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等方面推出的一项司法便民措施。为更好开展这项工作,不少地区的法院都专门出台意见、实施细则等规范来强化这方面的工作。见下图

笔者不清楚题主所在地区法院是否出台过类似的规范,仅以笔者曾经供职过的广东省珠三角地区某法院为例。2010年底,广东省高院就专门出台了规范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的文件,如《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等。上述规定的全文朋友们可以网上查询,仅简要归纳要点如下:

  1. 判后答疑的答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答疑申请,原则上由原审法院负责解答;

  2. 判后答疑的协商部门。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商、跟踪、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3. 负责判后答疑的主体是谁?具体答疑工作由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审判部门负责,一般为原案件的承办人;

  4. 判后答疑的期限答疑法官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答疑工作,特殊情形时经审批,可再延长一个月;

  5. 关于判后答疑的申请。上述规定并未对当事人如何申请判后答疑进行明确,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为,当事人向法院信访部门提出答疑的申请,如果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解答的话,一般就答疑结束;如果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做出解答或者当事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解答,则法院会协调由承办法官做出解答;必要时,承办法官会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解释沟通。

总的来说,关于题主所提问题,如果要让当事人信服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院的法官就应当耐心诚恳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法门律匠

不是咨询,而是“判后答疑”。按现行规定,法院有责任(相关文件说是“应当”)判后答疑,其目的哦,说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感到公平正义,让案结事了。下面,是本人一份判后答疑的样稿(部分),你可参考,详细还需要参见“海归三博士之家”博客:

恭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包得住火的(2018-04-15 11:00:34)
标签:法官 证据 司法 错案 答疑

判后答疑申请书(问题目录)

一、关于小孩抚养权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问题。

1、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有违事实。请问你判决书这表述的依据是什么?

2、你打着“健康成长”的旗号,请问这你这“健康”是什么含意呢?女方甚至连人格都低劣、靠偷拐抢骗等见不得光的手段赚钱,能算健康吗?

二、法院认定女方财产为0元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是否恰当?

(一)关于收入“证明”这一关键证据的采信、认定与适用法律问题。

1、单位给员工写证明,会对员工称呼为“本人”吗?(注,不称“其本人”)

2、法人如何证明自己“成立前”曾停业装修,工资发60%?如何证明其他法人单位员工休产假工资发80%?法官就可以把法律条文当儿戏随心所欲的玩?

3、可以违反[法发(92)22号]第77条采信没有签署日期、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公章与落款名称不同、且称谓为“本人”的单位证明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吗?

(二)作为认定女方财产为0 元的关键证据之一:支出,多为虚构,我应答辩状P3对此表示否定,你却未经任何查证而直接全部采信,你家法律许可了?

三、陈俊微法官,你可能涉嫌犯罪了哦。能解释一下你以下行为或事实吗?

1、你主观刻意判决财产为0元的女方,实质财产过百万,你涉嫌枉法裁判。

2、广州中院审判长原来也是个动机不纯的法盲?

3、你涉嫌隐匿关键证据、刻意颠倒证据出现的时间次序,有“与当事人串通制造伪证”的嫌疑。

(1)、你判决书中含糊不清的“被告对笔记本复印件没有异议”算什么意思?是指复印效果吗?如是指内容,你为何不敢写上内容?你为何要把原件写成复印件?怕没异议的月工资4540元与你所采信的月工资2500元矛盾,怕写成“被告对笔记本没有异议”太单调哩。这恰恰说明你主观上刻意隐瞒了这关键的反证证据了哦。

(2)、你裁判员充当运动员,替代当事人主张庭上质证时已被推翻的伪证。

(3)、法官你还刻意颠倒证据出现的时间先后次序,制造“后”出现的证据推翻“前”出现证据的假象。

4、法官你在法庭上收受不敢公开的不明物件。

四、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诉讼受理费计算的适用法律问题。你家法院要靠赚受理费过日子了?


判后答疑申请书

尊敬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暨陈俊微等法官:

尊敬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暨张华等法官:

你好!

为响应十八大以来,法院高层多次发文的强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案结事了”目标,以及“便民”、“协作,防止相互推诿、拖延”、“有错必纠”等判后答疑三原则。

在此,我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3号”以及《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17〕5号)等规定,特向你申请判后答疑。【“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立案二庭哦”】

该判决书为2005年8 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荔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01号对此超额认同】

此判决,已过了10多年,或许你早已淡忘,但这10多年来,没有任何一天,我不是在咬牙切齿中度过的。你的判决,不但毁了我的一生,毁了我女儿一辈,而且这绝对是一个错案,当中,你还可能涉嫌犯罪,这铁证,就刻在你的判决书上,包括: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理由等,具体如下:

一、关于小孩抚养权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问题。

我特别等到小孩3岁后才起诉,起诉的目的本就是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起诉书中,我的要求是取得小孩的抚养权,并且要求财产过百万元的女方象征性的向我支付人民币1元作为财产分割的终结。后来女方使坏,我的应答辩书的要求才作相应的更改,以维持自己的合法财产。你查查看,是不是?

小孩的抚养权是我最关心,而且是最重要的问题。换言之,如果不是因为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而仅是财产分割的事,即使你错判了,我或许也就算了。但小孩,一直都是我心里永远的痛,我的女儿给你的错判毁了、彻底毁了,你高兴吗?

1、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有违事实。请问你判决书这表述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书第4页认为:“鉴于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儿***一直由被告携带抚养,其日常开支、学费、医疗费等均由被告支付”。此表述有违事实。

其实,小孩出生后就一直在男家居住,围绕小孩一切费用(含月保姆费用500元,保姆说她读过高中,工资要高一些,每月要500元。有录音为证)均由我独力承担。深居广州西关大屋及祈福新村别墅小洋房的女方,即使是在我出差半个月不在家,也绝少过来看望一下小孩。这我在起诉书、应答辩书中都有叙述。

2、你打着“健康成长”的旗号,请问这你这“健康”是什么含意呢?女方甚至连人格都低劣、靠偷拐抢骗等见不得光的手段赚钱,能算健康吗?

判决书认为,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对其(小孩)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此理由在本案条件下是不成立的。你打着“健康成长”的旗号,那么这你这“健康”是什么含意呢?女方人格卑劣,人生观很有问题,不但大话空话连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且还用低劣的文化水平去伪造证据,靠欺诈骗人等手段赚钱。这从其的单位证明、收支结余表、答辩书都可看出。

抚养权,与其说是一项权利,倒不如说是一项义务、一项责任。南橘北枳,有资料记载,在狼窝中长大的人类的小孩,除了不会说人话外,狼的习性都差不多学到十足十的。女方如果不是特别的坏,我当不会起诉离婚;而既然女方很坏,那么让其抚养小孩,耳濡目染,能会有好结果吗?

陈法官,我的起诉书、应答辩书中,花了近万字从身心健康、安全、教育及其他等四个方面去申述应该由我来抚养小孩,当时我是拼尽最后一口气去争夺我小孩的抚养权的,你应该很清楚记得,我甚至说了,我宁可不要对方的抚养费,甚至倒贴抚养费给对方去争取这小孩的抚养权,我还特别说了,如果法院判决小孩给对方,我将不会探望小孩。当时,你是穿着黑色长裙跟我聊这问题,你还说,没人这样说的。但你的判决书,却把我的意见改为:“若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被告携带抚养,其将不支付抚养费,至于探视问题则不需要法院处理”。你改我的原意,对我的人格是个侮辱。

当时你还未成家,至少应该是还未有小孩吧。近日,网上有则新闻“保姆偷小孩26年后还回,亲妈怒斥:你把人养废了甩回给我”。切肤之痛,如果不是自己,旁人是无法想象得出的。

事实已让我无法改变,我的理由(在应答辩书中我已有详尽的分析与列举,只是不幸言中)再多也没任何意义。在此,我只想让你知道,在小孩不9满岁时,你判决书中认定的抚养有利于小孩成长的生母,把小孩寄养在一个非亲人家中,自己一人投资移民到了澳大利亚住了2年,换取了该国的永久居留权。如今,小孩心理扭曲,认贼为父,同时,也唯父是贼。

当骨肉成了肿瘤,你知道这是怎样的一种痛吗?这种伤痛,会击破任何人任何理智的,而且,这种痛,还会持续到永远。我之所以每天都咬牙切齿,一方面也是在极力克制自己的情绪,等待机会的出现。

你的眼睛没有杀气,不似大奸大恶之徒,不似我充满杀气,眼中喷出的火似乎要把石头熔化掉。你的眼睛甚至还带有点柔情,因此,我真希望你能长命百岁,看到你判决的这小孩与我现抚养的小孩的差距。我的孩子毁了,是你一意判决造成的,我想看看你的良心是否会受到谴责,或者感到丝丝内疚。

对于抚养权问题,或许你会辩解为行规一般是判决给母亲抚养的,而且也不清楚女方的为人怎样。但我是特意等到孩子3岁后才起诉的,而且我有理由确信你是知道女方的人品及学识,尤其是那个单位证明,你不但从中看得出内容文理不通,而且还是伪造的,理由下面会有详细解说。

二、法院认定女方财产为0元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是否恰当?

你的判决书认定女方的财产为0元。理由是:“结合被告人的收入与开支状况,被告称其婚后收入已经消耗是合理的,本院予以采信” (见判决书P4第6行),这是你判决被告当事人财产为0元的唯一证据链。该处的“收入”,自然是指被告的单位证明,而“开支”,则是指被告那未经质证的“收支结余表”中所列的“支出”,而“结合”二字,意思当是“收入-支出=结余”的简单算法吧。

(一)关于收入“证明”这一关键证据的采信、认定与适用法律问题。

你认为“被告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广州高福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法证据,具证明力,故本院予以采纳,确认被告正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2500元”。

1、单位给员工写证明,会对员工称呼为“本人”吗?(注,不是“其本人”)

2、法人如何证明自己“成立前”曾停业装修,工资发60%?如何证明其他法人单位员工休产假工资发80%?法官就可以把法律条文当儿戏随心所欲的玩?

自然人作证,需要验视身份证吧?那么单位作证,你看过该公司营业执照或该证明的原件吗?仅凭复印件就把该公司的“证明”作为关键证据?你未免太过了吧。

(1)你的判决书错写了该公司的名称(字数少写一个),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笔误。因为,如果看过证明的原件,因公章是红色的,很容易就发现公章与打印出来的落款单位名称不同;如果看过执照,则更清楚其名称,并且,不懂法律的人也都明白:人怎么能证明自己“出生前”做过什么的事情?而法律人,更应知道:《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庭审出示的女方工作证(似身份证式样的塑料卡片式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及社保劳资关系档案显示,女方的工作单位是“高建”,不是出具“证明”的“高福”。

工商执照及社保劳资档案记录显示,“高建珠宝”与“高福珠宝”同时并存,两法人没有任何关联与承继关系。再者,从广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上看,“高福”也不在“高建”的组织架构图中。

(3)那所谓的单位证明全文如下:“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廖建钊每月工资2500元,其中在2001年8月及9月店铺停业装修工资发60%,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本人休产假工资发80%。广州高福珠宝有限公司(公章)” 。【注,单位证明的原文,居然用的是第一人称“本人”,可见其造假水平也非常低劣】。

该证明没落款日期,但对比其所述的时间段,显然该证明所述的内容为假。据工商局档案,该单位2001年12月28日才成立,2001年8月及9月根本不可能有员工或发什么工资。据社保局档案,廖建钊在产假期间(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廖建钊的劳资关系不是在“广州市高福珠宝有限公司”,而是在“广东省高建企业有限公司高建珠宝金行 ”。

2002年12月25日,社保局曾通过廖建钊当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广东省高建企业有限公司高建珠宝金行”向廖建钊支付8065.90元生育保险费。广州市高福珠宝有限公司怎么可能从其他公司的银行账号取出现金再支付给其他单位员工的廖建钊呢?

该证明反映的内容,廖建钊不是“不在职”,就是该公司尚未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请问,你是怎么辨别该单位证明的真伪的?

注:1)、广州市高福珠宝有限公司(即“高福珠宝”)2001年12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何国根出资120万元,占60%;何绮韵出资60万元,占30%;广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占10%(不够控股资格)。法定代表人:何国根。该公司2009年度依旧正常有年检。

2)、广州高建珠宝有限公司(即“高建珠宝”)1994年8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潘庆松出资450万元,占45%;潘维昆出资100万元,占10%;广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占45%。该公司最后于2008年12月24日注销。

3)、女方各时期的劳资关系表:

……………………


中大学子1

您好,您这个问题涉及的信息太多,而且对应的法条不准确。

首先,您说的提供证据,应该是在收到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后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没有参加庭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会组织双方质证和辩论。

再者,如果您已经收到判决书了,说明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法院有义务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但审判长是否有义务解释判决书内容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从法律上讲,审判长无义务再解释判决。

最后,如果您却有不懂之处,与法官沟通后,应该还是可以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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