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政鼓励城中村、旧屋改造!拆赔比最高1:1.2

深圳棚改新政鼓励城中村、旧屋改造!拆赔比最高1:1.2

新浪乐居讯 今天下午,乐居拿到一份深圳市人民政府5月17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此次意见稿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补偿标准、实施模式、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乐居提炼了5大关键信息,这份重磅文件对深圳楼市将产生什么影响?

(业内解读在路上,记得点进来关注哦~)

1.明确棚改适用范围

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2. 使用功能不齐全;

3. 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 )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 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 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 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2.补偿标准

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 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 : 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 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 定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 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 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行政处罚

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4.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其中:

1. 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 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2. 用于安置补偿未取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 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规定的标准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 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以分割销售。

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 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5.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

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 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

业内观点

深圳鼎鸿发展顾问有限公司(鼎鸿微看点szdinghom)对比分析道,本次《实施意见》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上没什么变化,变化部分有两条:

1、在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部分:明确了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计收;

2、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部分,明确了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收集和处理收到的意见。

政策原文:

深圳棚改新政鼓励城中村、旧屋改造!拆赔比最高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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