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可以合夥開公司嗎?

倒黴熊1984

村幹部能夠開公司,在不借職務之便侵吞集體資產和其它違法、違規的前提下,可以參與經營實體獲取相應報酬,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相反,我認為,村幹部是村民們選出的當家人,致富帶頭人,一般都是地方比較有經濟商業頭腦的能人,那麼,不僅可以合夥開公司成立實體,應該還要以身作則,依託鄉村振興戰略,充分挖掘本集體的優勢,帶頭創業,引導群眾走向致富之路!

這個問題引出了我在這方面的思考。目前,村級幹部在上班這塊越來越規範,更多的時間都用在坐班和配合鄉鎮來搞好基層工作。目前一個村的工作量越來越多,精準扶貧,確權頒證,民政,計生,國土,農業,環境保護,美麗鄉村建設,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每一項都對應著鄉鎮和各職能部門,從工作鋪排,實施到組織驗收,村級幹部上竄下跳,可以整整忙碌一年,公務幹部還有公休假、法定假,而村幹部幾乎沒有這個概念!

目前村幹部是沒有時間和精力來從事實業的!至於題者指出的與別人合夥開公司,雖然並不違規,但我仍然認為,這種形式還要更進一步,要將村幹部,特別是村支兩委負責人能親自帶頭成立實體!

如果只合夥辦公司的話,容易陷入損公肥私,合夥侵吞集體資產的嫌疑!如有些村幹部與人合資開礦、搞承接村集體建設的公司,很明顯,這樣的公司不僅涉及充當違規違法企業的保護傘的嫌疑,還可能存在利益輸送,那這樣的合夥肯定不符合上級紀律要求!



為什麼我支持村主要領導人帶頭辦實業呢?這樣的實業應該是基於鄉村振興的農業產業化方向,應該是可以為村民,為集體帶來示範效應的產業方向。達到的效果是一旦這樣的實體產業成功了,村集體內相同相近的產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而不是村領導辦個實體,其它的就被擠垮了,那樣的肯定就是歪的,不合規的!

當然,這樣的實業是需要相當的資金投入,有一定的虧損風險,這就要村幹部們有眼光,有手段,還要有創新思維,能夠把準市場脈搏,真正起到致富帶頭人的角色!



從這一點來說,我認為,屬於基層政府職責的工作應該由政府來完成,不要再往村級壓,要實行事務精簡,要將村幹部從繁雜事務中解放出來,真正把部分心思放在集體產業興辦方面,充分起好示範帶頭人角色,這可能是鄉村振興比較重要的一環。


原生態農場

村幹部指的是村“兩委”人員,就是村委會成員和村黨支部委員,主要有村書記、村主任、村文書、民兵營長、婦女主任(婦聯主席)等,一般7 人左右。至於村民小組長,一般很少認為他們是村幹部。



村黨支部為我黨最基層的黨組織,村支書是村黨支部的書記。村支書一般由村黨支部黨員選舉產生,如有特殊原因則由上級黨組織委派。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府組織,全稱為村民委員會。村委會主任由村民民主選舉。



所以,村幹部是沒有正式編制的,可以象徵性稱呼他們為村裡的農民“頭頭”。他們負有帶頭致富、幫助村裡脫貧摘帽、鄉村振興的重任。中央組織部〔2013〕的8號文件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這個通知是不適用他們的。所以村幹部是可以經商辦企業的,不僅他們可以合夥開公司,村民也可以入股,這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很多還是以合作社形式存在。



但按照規定,他們也不得插手村裡的工程項目。村裡的所有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投標,並按程序進行公示。還有就是不得以開公司名義私分集體資產。


濯日漫談

首先,村幹部肯定是能公司的。村幹部除了村支兩委的工作,還有另一個重要作業:致富帶頭人。因此村幹部在不影響職責工作的範圍之外開公司當老闆自主創業是是被允許的

其次,村幹部雖然帶幹部二字 但是他們不是屬於公務員序列。因此中央文件印《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不適用於村幹部。但村幹部也要以身作則,以公務員的要求為標杆,合理合法的經營管理。


蘆花江農民

村幹部從目前制度層面來說我想應該是可以的,因為他們不是公務員,沒有行政編制,是農民內部自治組織的帶頭人,所以他們是可以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資本辦公司的。只是改革開放的大潮不但捲起了經濟的大發展,同樣也捲起了許多社會殘渣餘孽衝向了潮頭,他們利用手中的利勢,肆無忌憚地侵吞集體公有財產,並且變相盤剝和壓榨村民的血汗成果,已經激起了村民的公憤,只是敢怒而不敢言而已。所以他們以公謀私的腐敗行為必須要有有效的監督程序,不能讓他們再為所欲為地繼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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