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不投交強險發生事故後的責任承擔

石家莊欒城區法院最近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5年6月12日18時許,被告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308國道由北向南行至欒城八里莊路口北側,與原告任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相撞,至兩車損壞、致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欒城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任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李某所駕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但被告李某所駕車輛,未投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有義務投保交強險。被告所駕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原因在於被告的過錯,原告的損失不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因此被告負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的責任。

法官提示: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義務,目的是保障他人在事故受傷後獲得賠償。但部分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尤其是二輪摩托車、機動三輪車所有人,出於省錢的考慮,存在僥倖心理,拒不投保。在事故發生後,如受害人的損失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全部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各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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