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我們都知道的道理,不過,這裡講的“錢”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常借貸,是被法律所承認的合理債務。
然而現實中,有些人的債務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這種債務就算你不還,債主也無法通過法律來強制要求你還。那麼,哪些債務是可以不用的呢?
一、借款人是未成年人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網絡貸款還是銀行貸款,都有一個條件就是借款人必須年滿18週歲,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那麼簽訂的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是不被法律承認的,這種債務也是可以不用還的。
二、不是自願借的錢
借貸雙方應該是你情我願的,如果借款人不是在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借款合同,而是被他人逼迫欠下的錢,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這類借款合同是無效的,無論合同條款是什麼,法律都不予保護。
三、沒有合同的民間借貸
俗話說的好,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既然是借貸,那麼肯定需要有相應的合同,就算沒有合同,至少欠條需要有。如果你借錢的時候既沒有簽訂借貸合同,也沒有寫欠條,只是口頭承諾過,那麼這種債務就可以不用還。
四、高利貸
高利貸是違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一般來說,年利率超過24%的貸款就是高利貸,但是需要注意了,不受法律保護的是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並不是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
此外,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不僅可以不用還,而且已經還了的還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如果出借人不返還,借款人也可以向法律尋求幫助。
五、超過訴訟時效沒起訴的債務
不管是你借別人的錢還是你借錢給別人,需要清楚的是,如果借款人一方沒有按時還錢,那麼出借人追討還錢是有一定的上訴時效的,時效一般是兩年,如果出借人在這個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那麼借貸雙方的債務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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