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将有什么后果?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天津市津南区甲村有人正在平整场地。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称正修建用于种植的大棚。2016年7月,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该宗地农业用途已改变,大棚被改建为钢结构房屋,并在院内铺设炉灰渣、建设彩板房。核查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拍照、采集坐标点,并及时通报镇政府。

经多次与镇政府执法队核查,涉嫌违法用地当事人为张某,其在2016年1月开始占用甲村约4500平方米土地进行平整,7月份建设彩板房、钢结构房屋、地面铺设炉灰渣。经村镇两级工作人员劝说,我局执法人员耐心劝导,张某拒不整改,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

查处过程

依据违法线索,核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与小站镇政府及执法队长多次协调张某配合调查,向其说明违法占地危害性,尤其是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性,并让其亲属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在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多次劝说,张某勉强同意配合调查。

张某陈述:2007年小站镇拐子沟村实施土地整合,他在村里的企业被拆迁,经协调,赵某将自己承包的拐子沟村土地中的5亩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当时张某外出不在当地,委托王某帮其签订协议。因土地是置换给张某的,不用交承包费用。该地块在张某实施建设前为养虾池。2016年1月张某开始在原有地形基础上填坑、平整土地;2月硬化了部分土地,修建钢结构房屋;4月左右完工,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成后又铺设种植土壤用于种植;6月在院中央铺设炉灰渣;7月在院东北侧堆放4个集装箱,用于居住。

办案人员就张某所述情况向村民王某进行核实。王某陈述:协议是自己受张某委托,替他签的;至于张某占地建设情况不清楚,他替张某签订协议后就把协议给张某了,承包土地情况、建设情况都没再过问。

经实测,张某占用村集体土地4936.69平方米,地上建筑物2192.22平方米,地类为水浇地、坑塘水面、村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这宗地未办理征转及供地手续,大部分不符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规划基本农田3924.33平方米。

查处结果

张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小站镇拐子沟村4936.69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照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36.6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6.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3924.25平方米恢复耕地种植条件,832.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张某非法占用的179.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6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9月25日,将该案件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10日将张某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张某将该宗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自行拆除清理,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种条件。

办案心得

土地执法工作要依靠党委政府大力支持。过去一年,区政府共召开违法用地治理部署会、研判会、推动会11次,区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就有5次;主管区长更是亲力亲为,多次到现场进行指导、督办,研究治理方案,有效推动违法用地治理工作。

土地执法工作要多部门通力配合。国土资源违法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赋予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更强的力量。这宗案件之所以得到迅速整改,得益于区联动机制,真正做到了齐抓共管,实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在法律的面前,张某自觉履行了整改,恢复了土地,达到了种植条件。

土地执法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这宗案件从立案到整改不是一帆风顺的,违法用地当事人手里有协议,本人不承认违法用地。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其联系,但其态度蛮横拒不接受查处,甚至威胁执法人员,但我们没有退缩,没有被对方所吓倒,而是拿出一种必须攻下的信念,多次到其家中耐心细致做工作,做不通本人做家人,做不通家人做亲戚,做不通亲戚做朋友。通过多次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讲,张某终于同意接受查处并在履行完法律程序后进行了整改。

土地执法工作要不怕强权。违法用地当事人张某是社会人物,在拒不接受调查的同时,还多次到我局讨要说法,甚至威胁执法人员,但我们不畏强权,敢于担当,克服困难,履行了法律职责,维护了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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