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為了降低拆遷成本,『違章建築』應該是拆遷方最愛用的套路,同時,這也是很多企業主的軟肋。

在生產經營中,絕大部分的企業都存在自建的行為,一旦拆遷方拿“違建”做文章,作為被拆遷方總會有些無措,畢竟大家也都清楚,違章即違法,不受法律承認的建築,自己也不清楚是否能夠爭取利益。

但是,拆遷方說是『違章建築』就是麼?什麼樣的建築才能被確認為違章?真的被確認是違章,就得不到任何補償麼?

首先,被拆遷人要明確一點,違章不違章,這可不是拆遷方說了算的。

✦.拆除違章建築和拆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也是由不同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相同,兩者在法律上沒有必然的交叉。

另外,如何確定違章建築,也不是可以一概而論“一刀切”的事情。

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很多所謂的違章建築是有其歷史原因的,實際上如果不是遇到拆遷,根本就不會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在這裡,小律再為大家明確一下『違章建築』的定義——

違章建築,國家法律並沒有統一的定義。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範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建築都可以根據這個標準來確認。正如剛才小律說到的,很多違章建築的存在,都是有其歷史背景。

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才是認定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依據。

《物權法》第30條說明——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這項規定明確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

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才正式建立,20世紀90年代才逐漸完善。在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所以,對於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簡單以現在的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違章。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

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無證房、證件不全 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不等於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另外——

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建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農村土地房屋;土地總體固化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的建築;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解決的建築;從相關部門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在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的建築;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有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以上情況,都不能認定是『違章建築』。

我的公司被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只能無償拆遷?我的損失如何追償?

但如果您的建築不是上述的任何一種情況,那麼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了。可即便如此,也不代表您就要面對無償拆除的局面。

首先,違章建築物本身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

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有權處分建築材料

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有權佔有建築物

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有權使用建築物

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

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您依然享有補償的權利。

不過,違章建築的認定是極其複雜的事情,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您很難逐一分清其中的問題,稍微處理不當很可能就會造成極大的財產損失。

如果當您的企業遇到拆遷問題時,能夠及時請律師介入,對您在爭取理想的拆遷補償上是非常有幫助。甚至可以說,有沒有專業維權律師的介入,對您是否能夠得到理想的拆遷補償是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