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中國民事訴訟中的“調”與“判”

傳統中國民事訴訟中的“調”與“判”

中國古代不僅有大量有關民事活動的法律規範,而且很早就有了從爭端類型劃分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區分開來的意識。《周禮》中有所謂“爭財曰訟,爭罪曰獄”的表述。中國古代有關“戶婚田土錢債”的民事紛爭被稱為“細事”,但因其關係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民事訴訟中地方官員對這些紛爭十分重視。基於“中和”與“無訟”的價值追求以及減少“訟累”的現實需要,在具體民事訴訟中地方官員多會運用調解或判決等多種方式解決民事紛爭。

民事訴訟中“無訟”與“中和”的價值追求

中國古代有關民事訴訟的總體價值取向,主要是受到以儒家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所追求的“中和”與“無訟”思想的影響。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朱熹在《中庸章句》中把“中”解釋為:“中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名”,“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中和”思想強調人與人、人與自然乃至宇宙的融洽,以人人和諧(仁、義)為善,以天人和諧(天人合一)為最高境界。

中國古代的司法活動,有深厚的以儒家為核心的哲學基礎作為支撐,具體到民事訴訟中也有所體現,如儒家的“德治”“中和”“無訟”的觀念,都深刻地映射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費正清指出:“理學思想的核心一如早期儒學,強調將其思想應用於倫理、社會和政治制度的實踐之中。”理學思想在宋代之後不可避免地主宰了法律制定和實際運行。

例如南宋時期,包括朱熹、胡石壁等“名公”為官時的判詞與公文彙編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叔父謀吞併幼侄財產”一案的判詞,為我們展現了中國古代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孤幼的仁愛理念及其如何讓司法判決與社會聯動等多種糾紛解決機制一體保護孤幼權益的情形。父母雙亡的孤幼李文孜被其親叔父霸佔了財產趕出家門,官府不僅僅是一判了事,而是真正為孤幼李文孜的教育和成長著想,把他喚到縣衙和他交談,發現他比較懂禮貌又喜歡讀書,於是判決將孤幼李文孜送到“府學”(相當於官辦學堂)讀書,並令府學選擇一位品行端正性格厚道老成的學校管理人員作為他的監護人,負責他的日常照顧以及教育等事宜。

教化是指通過感化當事人,促進糾紛得以化解,訴訟得以平息的方法。教化民眾是一方“父母官”的重要任務,甚至會有官員因為教化不力而引咎自責。用教化的方式使民眾從內心深處省悟是儒家“德治”的中心內容,重視德教就是強調加強人的道德修養,以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解決紛爭的功效。其所追求的是孔子所言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中國古代一直存在著法律實踐應受“德禮”指導這樣一種暗含的邏輯,深受儒家道德原則影響的地方官,以自身的知識和對法律的認知實踐著這一原則,地方官主要是在尋求一個使各當事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滿足的平衡點。

清代乾隆、嘉慶時期的良吏汪輝祖曾言,民事訴訟的解決路徑有“調處以情”或“聽斷以法”,事實上無論是在以情調停的說教中,依法裁判的判詞中,都會用到教化的方式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

基於“調者”身份的糾紛解決方式

從傳統中國社會地方官員的身份定位而言,州縣官既是父母官,就當愛民如子,鋤強扶弱、伸張正義,成為一方的保障與庇護者。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州縣官常常以體恤百姓疾苦、為民利益著想作為基本出發點,這種心理偏好在審理案件中得以體現。州縣官是儒家理念的維護者,調停過程中常常會超越案件所涉人、事,將事情上升到天理、國法、人情的層面,用情感抒發的方式來引導百姓的價值觀。地方官員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尤其注重對於利益的平衡和對原有人倫秩序、社會關係的恢復。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涉訴各方主要是有血緣的親屬或鄰里等熟人,即便是官司打贏了,但卻有可能世代為仇,對社會秩序和人際關係破壞極大。基於上述認識,許多地方官員都在司法實踐中身體力行地採取調解的方式來處理大量的民事糾紛。

例如,明代嘉靖年間,有兩兄弟因父母所遺養老財產的分割發生糾紛,打了十年官司,始終未能解決,歷任州縣官也無從下手。張瀚任大名知府後,提審此案。他先問兩兄弟是否一奶同胞,兩兄弟答是。於是張瀚責罵了二人,判決將兩兄弟二人雙手鎖在一起關進監獄。經過一個月後,二人通過同起同臥,恢復情義,了無積怨。二人指天發誓,不再爭訟,張瀚曰:“知過能改,良民也”,遂結案。

這樣的調停方式現在看來,似乎是父母對待爭吵的子女所採用的方法,其實,這正是州縣官基於調停的立場令雙方各有退讓,相互妥協,從而實現糾紛的實質化解,達到和諧的後續效果。因為,古代地方官的為政理念是希望通過司法權力的威懾來喚醒當事人的“和合”道德意識,構建雙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妥協空間。

基於“判者”身份的糾紛解決方式

古代官員們一方面普遍秉持“息訟”“調停”的做法,另一方面也認為訴訟是一種合理而必要的司法活動,反對刻意“息訟”的主張。如清代崔述曾言,如果不論是非曲直而一味地止訟、息訟,不利於弱者的保護和糾紛的實質化解,如果沒有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只能讓被凌辱的弱者坐以待斃。清人袁枚也認為,公正審案是無訟的前提,所謂:“無訟之道,即在聽訟之中。”許多官員也強調裁判者本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起到的“民風雖屬好訟,如果地方官聽斷公平,則逞刁挾詐之徒亦不難令其心服”,只要地方官能公正裁判,說理清楚,通過判決也能達到解決民事紛爭的目的。

翻檢古代的判詞,我們能發現很多判詞都有對民事違法行為的斥責和嚴懲,其目的是通過公正的裁判發揮司法的教育功能,以減少以後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例如,在涉及遺產繼承問題時,往往會出現為爭產而欺凌孤寡的現象,而判官們也會在判詞中言之大義,曉之以理。《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地方官吳恕齋在“宗族欺孤佔產”一案的判詞開篇就痛斥當事人,斥責當其家族中有人不幸去世只留下孤兒寡母時,親戚們不但不幫忙處理後事,反而極盡能事地欺凌孤寡,斥責他們見利忘義,全無人性。這裡,我們看到的是對這類欺凌孤寡行為的指責和嚴懲,同時對今後可能發生的類似行為進行的教育警戒,以達到“厚民俗,變民風”的長遠效果。另外,在《名公書判清明集》“隨母嫁之子圖謀親子之業”一案中,地方官胡石璧同樣對繼子李子欽鼓動母親盜賣繼父的財產表達了強烈的譴責,雖然基於李子欽與繼父譚念華之間尚有感情,判給李子欽一分土地,但是仍以“所有離間人父子,圈佔人家產之罪,卻難盡恕”為由,判決對李子欽施以輕杖一百。

民事訴訟的公正判決不僅僅是化解糾紛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路徑。如前所述,基於地方官其身份的雙重性,官員們不僅需要考量某一民事糾紛的解決,也需要放眼社會秩序的維護。公開裁判過程無疑是教化民眾的一個絕佳時機。清人汪輝祖就說過,在衙門內聽訟,不僅能夠平息雙方當事人的爭端,還能對於衙外聽審的普通百姓起到宣傳和警戒的作用,通過一案的判決,百姓也會對類似案件的審理結果有所預期,最終達到平息和減少訴訟紛爭的效果。

實際上,古代中國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地方官員“調者”與“判者”相結合的教化職能是動態變化的,其既可以通過調停也可以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實現解決民事紛爭的目的。現實生活中,很多民事糾紛其實都是在訴訟後判決前通過和解等方式化解的,裁判官也會在這個過程中暗示親鄰鄉黨自己的裁判傾向,促進雙方儘早作出妥協。(檢察日報 柴榮 姬元貞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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