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徐州硕士遭拒录”?

蒋显礼

我非常关心这件事!

这个备受大家关注的女硕士遭拒录案件。已经于2018年2月23日下午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认为:

女硕士纪元的专业与所考岗位专业要求不符,被告徐州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程序违法。

对一审判决结果,纪元的父亲表示将上诉。也就是,这案件还没有最终落幕。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是这样看待这件事情。

一、程序合法不容忽视。

先抛开这个案件对女硕士的专业是否符合当地人社部门的招考要求不谈,光就程序部份看,根据媒体所报道的记录,当地部门的一些做法确实有许多不妥的地方。特别是没有给女硕士纪元申辩的时间,就把女硕士剔除在外,匆匆公布公示名单。此后,又不接受纪元的行政复议请求。这些,都显然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当地法院在审批时予以指出,应该值得肯定。

二、法院对专业设置的解释没有错。

这个案件争议焦点在纪元是否符合人社部门的招考的专业设置。

上图是《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专业参考目录》的部分截图,图中确实是把中国语言文学作为和文艺学等并列的一个专业来设置。为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在招聘公告依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中国语言文学”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招聘公告对岗位均设置了明确的专业条件,设置到大类的均在后面注明“类”字,设置到具体专业则列明具体专业名称。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为6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具体专业之一,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5个专业属并列关系。

这一点,法院的解释并没有错。当然《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能不能作为判决的最终依据,那又是另当别论了。

案件中,当事人父亲就认为《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专业参考目录》太过随意,不够严密,应当以教育部门制定的专业分类为主。

三、这个案件中的两点反思

1.人社部门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对岗位的专业要求设置如何力求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为做好“育才”和“用才”的无缝对接,人社部门应该借鉴教育部门的专业设置,而且岗位专业要求应该是宜宽不宜紧。从纪元当时报考的岗位来看,这应该是一个文秘类的岗位,从当地公务员招考专业参考目录中可以看出,比较文学(纪元的专业)、新闻、历史文献、历史教学等很多专业都符合这一岗位的专业要求,但是,徐州市人事局却在岗位专业要求时,把比较文学、新闻等专业剔除在外,这确实暴露了我们现在的事业单位招考中存在的专业设置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设置给"萝卜"招考提供了可能,不能不引起重视。我自己也是汉语言文学毕业的,我想指出的是,一个比较文学的研究生,完全符合一个地市住建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文秘岗位要求。

2.人社部门对专业的复审是否应该提前到考试之前?看了这个案件,我就想问一句,徐州市人社局早干嘛去?徐州市住建部门对报名考试作出初审后,按道理应该及时给予复核,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纪元的专业不符合他们的设置要求,早点通知考生纪元。这样纪元也许可以在报考岗位上另做选择,而不是等纪元笔试面试都已经结束了,却突然宣布纪元的专业不符合要求。从这点来看,即使纪元的专业真的不符合要求,人社部门也应当对此事作出负责。

总之,有关部门在对待事业单位招考这样对普通民众来说关系重大的事情上,谋划时能多考虑一点,部署时能再周密一点,处理纠纷时能再谨慎一点,像纪元据录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就能少一点发生。


历史趣趣吧

女硕士事业单位应聘被拒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徐州市人社局是否有权取消其拟聘资格。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这表明,徐州市人社局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就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人员招聘工作进行管理,有权就不符合招聘程序或者招聘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换言之,徐州市人社局认为拟聘的女硕士专业不符合对外公示的招聘专业要求,进而取消其拟聘资格,属于其职权行为。

至于徐州市人社局的这次职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认定和救济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案女硕士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审查徐州市人社局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合法或违法的认定。

在法律层面,事业单位招聘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和要求,无论是招聘公告、资格审核,还是组织考试,抑或是最后公示,都要求公开、公正、公平。涉事当事人有权就其认为的应聘过程中所遭遇的不公正对待依法寻求救济,不过目前来看,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一定错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对招聘公告,具体而言即专业要求的具体理解问题。不能因为涉案人员自身理解问题而影响人事部门的最终决策。但是,女硕士在笔试、面试前已经通过了资格审查,至少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其资格审查的单位或多或少存在过错。


张新年律师

此事件,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存有一定的错误。

一、作为考生,报考时,要核实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是否一致。特别是每年的招考公告中,官方均会一同公布招考专业目录供考生对照。如下图



因此,这一点考生务必清楚:招考专业要求如果注明xx类,那么类下的专业均符合要求;如果招考专业注明具体专业,那么所学专业得一字不差与招考单位一样。

案件中招考专业显然是具体专业而非大类。

二、作为审核单位,特别是招考单位,在审核考生信息时,当遇专业不符时,理应及时反馈主管单位和考生。而非等到面试阶段才提出专业不符合,这无异于打自己的脸,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因此,此案件中,给我们的警醒是:

一、招考单位、审核单位应该规范审核流程,确遇专业不明的在报名资格审查阶段及时反馈。

二、考生在报考时,如果对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有出入时,要及时咨询人社局等单位。

三、由于高校专业设置经常变动,建议人社招录单位及时收录,未收录的一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说明。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人社局程序违法。那么硕士生纪元的损失该如何解决?我们期待此事能获得完美解决。对此你们怎么看?欢迎交流讨论


考研小白

公正就是这么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该案事涉公考制度的公平公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和诉求,裁判是否公正,是否经得起推敲,是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的重要体现。

该案为何由铁路法院受理的问题。好多人对此疑惑,据我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铁路法院划归整体司法体制后,一般属所在省高院直管,法官由所在省人大任命,根据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铁路法院的改革方向是向跨行政区划法院转型。其管辖权的调整一般由所在省高院报最高院批准。目前铁路法院一般集中受理行政、环境资源、知识产权、食药品、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等案件。其人财物具相对独立性,受地方干扰较小。

法院对学科和专业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招录的专业设置依据的是《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该目录系完全参考《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制定,专业设置完全一致,判决书也提到,该两份目录当事人均作为证据提交。公众疑惑的是,该目录编制是否合理,“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毕业生是否存在。


人社部门编制的专业目录使用目的是招录,可以看江苏省的专业目录编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的学科目录,甚至国内大学没有的国外专业也可收入,目的是扩大招录专业的适用性,故和教育部的学科目录没有对应关系,中国语言文学被收入招录目录,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该专业的硕士。



有网友查到有44所高校招收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硕士,人社部门把该专业收入招录专业目录有他的道理,不然,该专业毕业生怎么就业?判决里面有提到,法院听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门意见,答复是一级学科可以在硕士以上毕业证书上作为专业填写。"中国语言文学”作为专业记载在毕业证上时,只能视为具体专业,不能做一级学科解释。教育部编的学科目录再好,不必然是人事招录的依据。涉案岗位招聘公告设定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六个专业,原告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差的不止一个字,原告专业根本就不在招录专业范围。这六个专业是由用人单位拆迁办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局设定并报人社局批准公示的,考试资格的初审和复审也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的,专业要求既然已经公告,能允许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吗?谁能获得用人单位扩大解释的待遇?从爆出来的信息看,有11人报名,刷掉7人,3人缴费,2人实际参加考试。媒体拿这个“第一”说事,实在是贻笑大方。故法院认定原告混淆了学科要求和招录的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法院对原告专业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是正确的,肯定也是专门咨询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

是否存在萝卜招聘的问题,事实真相公众已经清楚,大家都可以搜到。人社局实际上是正义的一方,坚持了公考制度的公正严格,在公示录用前资格终审最后一环,发现了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招录专业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我们特别需要这种较真精神,特别需要强调这种规则意识,人社局作为事业单位人事招录的监管部门,如果放任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或者自己随意扩大解释,可以随意突破规则,最受伤的是弱势群体,何况大多数民众是找不到媒体为你发声的。

行政决定应否撤销的问题。法院不撤销这个行政决定的考量我看主要还是实体上人社局没有问题,浪费国家行政机关资源重走招录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实体上有错误,这个国家损失就值得付出来纠正错误,这个考量我认为法院思考的还是比较深的,另外法院掌握的本案真实情况比较多,他们对公正的理解比未亲历本案审理的专家要深的多,现在法院都是亲历案件审理的才有发言权,谁办案谁负责。院庭长不亲历案件审理都不能改变合议庭结论,更不要说庭审都没听的专家了。

另外,某些专家说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话是不严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可以进行行政协调,行政协调是节约司法资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从法院通报的情况看,法院在已经很清楚原告的专业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还是很照顾原告利益的,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案外是做了很多协调工作的。实际上原告的工作法院都给解决了,这一点原告能同意,说明安排的工作岗位还是不错的,就因为再要200万没谈成,即便行政行为违法,也是只赔偿直接损失,假如这个200万确实是实际损失的话,具体组成恐怕是摆不上台面的。万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人社局背了锅,已是满腔怒火,二审被告再同意协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至于法院为何没在本案中对原告损失作出处理,系因原告未在本案中提出赔偿诉求,应在另案中视原告诉求以及其提供的可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另行作出处理。

对于带有严重倾向性的不实报道,确实伤害了公众对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信任,应予以追责,净化媒体环境,重申新闻报道的生命在于客观真实。本案本是一个彰显公考制度公平公正的典型事件,在个别媒体的推动下,做了和事实完全相反的带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误导舆论,抹黑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其恶劣影响对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造成的伤害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去慢慢修复。为博眼球哗众取宠,为不可言利益而站台,为点击量炮制热点,媒体乱象也直接摧毁了新闻报道的可信度,需要大力整治。


法议

不仅关心此事,而且身同感受。但迫于无奈只能放弃主张。在此谈几点看法,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个由管理部门任性引发的老百姓就业遇阻的徐州“考上公务员遭拒录”事件(下称“徐州拒录事件”),虽然做了处理,但对当事者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由此带给公众及人们的思考还很多很多。其中徐州市人社局认定所招聘专业和其专业要求不符不予录取是不够充分的,甚至值得怀疑。

一、专业认定上的较量

我国高等教育界,对学科界定比较清楚。学科是一个知识体系,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学科之间有联系,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的二级学科联系更加广泛和深入。然而,在徐州拒录事件中《招录专业参考目录》“中国语言文学”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没有关联?

1.申诉词的关联

求职者(纪元)认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中国语言文学”下属的二级学科,招考所设置的专业要求中,“中国语言文学”赫然在列。当事人以一名硕士生严谨的逻辑思维提出了二者的关联性。即使不是当事者,在一般人看来,尤其是高等教育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二者不仅有关联度,而且关联度很大。

2.作为高等教育者更有发言权。可以从课程体系中找到答案,江苏师范大学从学科教育权威的角度出发,以出具证明的形式说明了二者的关联度。

3.录取考试

从求职者录取过程的考试中,也可以得到答案。求职者笔试面试成绩均排名第一。还不能说明当事人的专业能力?如果排名第一都不能说明求职者的能力,哪录取考试有何用?

但再多么有力的证据,也抵不过权力部门的权力。最终却因为专业不符,被徐州市人社局“拒录”。

二、专业认定上的思考

从徐州拒录事件中,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人社部门的专业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从作者发现的案例中还不止仅此一例。案例很多且甚至非常严重。值得人们的思考甚至怀疑。

1.违背科学发展的治国理念

徐州拒录事件从逻辑上、学科教育方(师范大学)和招聘考试过程三方面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但抵不过官方的定论,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与科学的较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在国家提倡科技治国,科学发展的今天,巨大的科学远远抵不过权力的任性。

2. 违背工作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职业有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我国的学科教育与就业职业不可能高度一致。职业万万千,即使同一个职业还有很大的差别。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学科与职业变化很大。如何能做到选定某一个职业,就有某一个学科?徐州拒录事件实际反映了我国当前管理部门这种片面的狭隘的脱离了实际的行政思维。

3.徐州拒录事件不是一例

徐州拒录事件是目前我国在就业和招聘中关于对专业认定问题的一个缩影。实际上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非常普遍。随着世界经济变缓,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同时我国提出了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战略要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政府起决定作用。要服从市场需要的、科学认定的,而不是服从个人意志的。徐州拒录事件的专业认定问题直接关系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众的民生问题。

就徐州拒录事件,招聘单位虽不是企业,但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人社部门究竟能知道什么程度?市场与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个什么的管理关系?人社部门虽然为人力主管,但其它管理部门什么样的人力你能知道多少?

三、建议

在类似徐州拒录事件中,对于专业与职业的对口问题,建议如下:

1.以录取审定考试为主要参考依据。任何单位的招录问题,是重要的一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专业认定问题。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说了算,这个毫无疑问。但作为各级管理部门,应履行主要责任权力。

2.人社部门可以实施监管责任。国家法律赋予人社部门人力的管理权限,并不是任意放大的、无限制的。可以起宏观管理和监督作用。而不是起主管作用。在徐州拒录事件中,专业对口问题最终以人社部门决定为准。公众是不服的,实际上偏离了监管责任,而实施了主体责任。

3.徐州拒录事件的专业对口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科学问题、专业问题,不是权力问题。建议人社部门以徐州拒录事件为例,引以为戒、改进措施。否则,不但引起更大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对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错误理解,以致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刘俊利

就在前几天,中国青年报又发文质疑为什么一年过去了案件还没有进展?

这是去年官方发布的一个消息,近期,中国青年报再发文,质疑为什么案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一时成为网络热点。

网友A:请注意一个事实,就是用人单位已经认可了她的专业“用人单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也打了一份报告,向人社局详细说明情况:该局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局人教处在资格审查时认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属于招聘科目范围。”所以徐州市人社局为什么就咬着专业这事不放呢?

网友B:还记得很多年前,有位考公务员的,成绩也是第一名。结果身高理由拒绝录用。呵。

网友D:人家都一个系统的,你让人家怎么判。

网友E:第二名那位大哥,不出来走两步?

网友F:很多用人单位一板一眼的要求专业名称与招人专业要求一模一样,所以才会有这么荒唐的现象。还记得那个中国史的研究生被拒绝了么?理由是要证明中国史属于历史学。

此事还没尘埃落定,我们静待下文,也许官方有什么苦衷,但如果是招考程序不合法,也需要严惩。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信息汇总

我是徐州睢宁的,这事在徐州正常,首先是关系,其次是拍马屁,再次是文凭,最后才是能力。我们学习毕业于粮食类学校,现在能在粮食部门工作的,就几个人了,留下来的几个学长,也是被领导岗位,各个领导岗位都是关系,七姑八姨的关系,提拔去做各个所的领导,也不需要什么文凭。9几年同事毕业的苏南和苏中同学,档案从学校一会到地方人事局,就被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抢去了,我们这都给你放在最偏远的乡镇,做一般的合同工一样的工作。不说了,累。没意思。能考上硕士,至少智商高,知道是有一股韧劲,至少不被现实诱惑,情商可能不是太高,至少不会拍马屁,工作至少讲原则。苏北,至少是徐州和睢宁是这样情况,不要怀疑。


理念162181626

在本科专业设置中有“中国语言文学”这个专业。

但是在教育部公布的13个研究生招生学科门类中,文学学科门类下面含有三个一级学科(学科大类):0501中国语言文学,0502外国语言文学,0503新闻传播学。

其中0501中国语言文学下面含有8个二级学科:050101文艺学,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103汉语言文学,050104中国古典文献学,050105中国古代文学,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050107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如果说此次招聘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那么本科层次的“中国语言文学”要pass掉,

那么他在专业要求中要求“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就不对了,因为中国语言文学包含前面几个专业,同样也包含“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那么该女硕士的专业就没有问题。而此次招聘的专业要求是有问题的。

在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中:“中国语言文学类”所对应的研究生专业包括: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文学阅读与文学教育,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经济秘书,广播影视文艺学。

由此可见,中国语言文学在研究生层次并不是具体专业,而是学科大类,再次证明,此次招聘的专业要求是有问题的。


何老师在做一件良心活

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我认为,这个笔试面试双第一的硕士被拒录,并不是人社部门的意愿。

首先大家要将心比心,事业单位招录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关系一个人的一生。如果没有人或者媒体关门关注第一名的专业问题,谁又会去揭这个窟窿呢?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肯定是第二名,通过各种方式,得到了第一名的学历有问题,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的,导致人社部门不得不按照规定作出决定。

对于人社部门来说,这个事情要反思,不仅仅是在审核专业问题的时候要严格一点,另一个就是对录取人员的各种身份信息资料也要严格保密。

在一个就是我们参加考录的人员,也一定要注意韬光养晦,不要透露个人的信息。而且在报考专业岗位的时候,一定审慎选择岗位,认清岗位要求甚至可以通过电话跟招考部门确认解决疑问以后再报。

根据考试的要求上讲。不符合学历要求报考,即使录取了也确实应该拒录。学生在报考的时候都是要填知情同意书的。

我们考试报名并不是跟审核人员耍心眼、钻空子,我们要坦坦荡荡的做人。这样社会的风气才能越来越和谐,越来越公正。


暖心人社

我看了整个事件,我的发现:女硕士是住建局的临时工,住建局初审放水,人社局倒是坚持原则。网友讨论交点第一,关于专业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专业是以公务员招考专业目录定的,不是按照学校的学科分类来定。第二,关于黑幕,我负责任的说招考岗位是没有问题的,招考单位是倾向于招个能干活的男性,后来住建局为什么放水,就大家自己领悟了。人社局可能审核程序不严,但是肯定是公正的。我发过第二名的自述,人家就是私企工作的小人物,都快35了,考了很多次。第三名,关于双第一,笔试面试第一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招考专业不同导致参加考试人数不同,让女硕士去中文文秘类岗位她就拿不到第一。我的结论,住建局是事件第一责任人,在初审审核不严,如果复审也是住建局审核,那住建局就是渎职了。人社局审查不严,但是及时纠正错误。要说这件事的猫腻就是住建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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