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勸退11個人,沒有提前通知,有什麼辦法能把損失降到最低嗎?

用戶3579610392244


你們公司的這種想法有些噁心,員工辛辛苦苦替你們工作,等你們不想要他們了,還想著把損失降到最低,那就是不想給賠償金唄。當然從你的這個工作崗位來看,公司讓你用低成本來解決掉11個人的勸退問題,你的壓力也很大,我非常的理解你。

首先,你要確定公司是否想要給賠償金,如果公司能夠給賠償金,那成本無非是工作交接上的成本,這個是比較容易控制的,大家都會高高興興的拿著錢走人。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你不能說是勸退,因為沒有合適理由的話你要賠償2N+1的工資,你正常裁員即可,賠償N+1,員工基本上都會同意。

其次,如果公司不想給賠償金,而且公司給你的壓力非常大,這個時候就要看你的本事了,很多公司的做法就是不停的噁心員工,不停的虐待員工,直到員工自己抗不下去主動走人。

另一種做法就是翻舊賬,找到員工之前犯的一些錯誤,尤其是公司規章制度上明確不能做的事情,以此為由開除員工。很多人在為了做業績的時候,公司領導都會默認員工去做一些違反規則的事情,業績起來了大家都開心,但是想要讓員工走人的時候,卻可以成為一把利器。

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和員工打感情牌,畢竟這階段疫情嚴重,很多公司確實財務困難,打感情牌的時候有的員工會買單,有的員工不會買單。而在不會買單的員工中,很多人為了不影響自己的職業發展,選擇忍氣吞聲默默離開,只有一小部分人會真正的起訴你。

以上幾種是我見過的一些做法,不過我不太建議你使用,人在江湖飄,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多積些德對自己有好處。


八魚先森


你好,聽你的口氣,題主你應該是公司代表方吧,說實話,你們公司勸退11人沒有提前通知員工,如果勸退的理由站不住腳,那你們公司的行為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按照“2N+1”模式支付員工賠償金。現在你們公司想要把損失降到最低,那意思就是表明你們公司不想給這11個被勸退的員工支付賠償金,或者想少量支付。

說實話,從公司趨利的角度來說,這種想法很普遍,幾乎所有公司都期望能夠不花錢就辭退掉員工。但從員工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的這種做法顯然是自私的、不合法的。因此,作為有責任擔當的公司來說,是不適宜問這種問題的,畢竟有損公司形象。

但話又說回來,今年大環境不好,疫情對所有的企業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且幾乎都是對公司不利的影響,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經濟效益差的公司都破產倒閉了,更多的公司則是經濟效益大幅下滑,甚至很多公司都沒了訂單不得不面臨長期的停工停產,在重重困難下,公司選擇裁員也是一種不得已的“自救”行為,我覺得這是可以理解的。

我相信你們公司勸退11名員工也是由於受到疫情的影響而不得不做出裁員的決定,由於公司本身就沒錢了,所以想要通過裁員節省資金也就順理成章。這種情況下,公司裁員想少出點錢可以理解,因此,我建議你們公司不要說是勸退員工,就直接說是裁員,這樣反而對公司有利。因為以勸退的名義辭退員工,公司就必須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如果沒有,容易被員工反對,那勸退就容易成為違法辭退行為,公司就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的局面。而以裁員的理由行事,容易得到員工的理解,公司可以給員工按照“N+1”的補償模式支付經濟補償,這樣一下子就節省了將近一半的費用。實際上,很多公司都是這麼操作的,因此你們公司首先不要用勸退的意思來對待那11名員工,用裁員的語氣更合理一些。

最關鍵的是,我認為你們公司必須理解在勸退的行為下,什麼才是損失最低的?那就是公司順利且快速的把11名員工裁掉,不存在員工投訴公司的行為,這就是公司把損失降到最低了。也就是說,你們公司必須想辦法說服這11名員工理解公司裁員的做法,讓他們都接受“N+1”的補償模式,然後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將補償金髮放到位,最後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這就是公司最小的損失。

記住,公司千萬不要想歪主意,千萬不要一分錢不給就把員工勸退,因為這樣做最容易引發勞動經濟糾紛,最容易被員工投訴,一旦這樣,公司就陷入了更多的麻煩事,並且還會被員工投訴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就會面臨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的局面。如果這樣,那你們公司就是自找的了。

因此,我認為你們公司勸退11人,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想要把損失降到最低,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公司以裁員的理由行事,然後向員工傳達公司經營困難的現狀,著重表明公司是不得已而為之,為此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給11名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公司勸退員工的最小代價,也意味著公司的損失降到了最低。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Sir聊HR


看著這個問題諮詢的口吻,你應該是HR或者老闆吧

首先,公司“勸退”員工,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逃避責任的一種形式。勞動者遇到勸退情況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其次,疫情原因導致經濟大環境不好,公司有困難大家也都能理解。但是不能,出現困難就首先想著解除曾經一起奮鬥的員工吧。你有沒有想過在這個時候解除了11名員工,讓他們如何生活,他們不僅僅代表著自己,他後面還有自己家庭。即使解除也不應該是想辦法將損失降到最低,應該想著如何對這11名的補償。做人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

另外對於你這樣的做法,也能理解。作為公司經營來說,就本質的特點就是趨利,在不好的環境下,減少人員的投入就等於減少自己的成本。維持正常的運轉,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還是少一點套路和歪心思。如果想著降低自己的損失,勸退自己的員工,別人可以走法律途徑,再一個留下的員工也會對你,對公司失望的。

最後,你還是需要了解一下《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兩種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年限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