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氏,一個“”胖子“”的騙局

​證大財富及P2P平臺撈財寶有了最新進展。


3月16日通報顯示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目前,案件已經被定性為集資詐騙


我們今天就來

瞭解下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吧。




What????


Excuse me?!!?

你在胡說八道什麼?


你被雷劈了麼?

為什麼突然不想和我們一起建設社會主義,要去監獄??


啥原因?慢慢說。


借錢不犯法啊,

這屬於民間借貸。



你們家親戚可真夠多的。


放心吧,

我們還可以繼續擼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我們以劉備賣草鞋為例來說明四個要件。


1、非法性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公開性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利誘性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社會性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若把賣草鞋行為,更改為吸收公共存款行為,達到以上四條件,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慢著,等一下,

即使達到四個條件,是否立案偵查,還有一定要求。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達到以下三種中任一種,即可立案:


1、數額上來看

個人吸收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吸收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立案。



2、人數上來看

個人吸收30人以上的,單位吸收150人以上的立案。


3、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

個人吸收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吸收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立案。



現在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含義和立案標準了吧?


兩者概念相似,但集資詐騙罪更嚴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一般是臨時佔用投資人資金,行為人承諾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試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換句話說,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欺騙手段,就構成了集資詐騙。


所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來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6、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以及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比較典型的集資詐騙就是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翻譯成中文就是“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

龐氏是一名意大利裔投機商,全名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


本人長這樣:


胖子,哦,不,龐茲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3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其用新投資者的錢支付給最初投資者,“新債”還“舊債”。



由於給前期投資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7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騙局持續一年後破滅,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好了,

今天就說到這吧!




你現在應該知道你問親戚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要件,

你還可以擼串啦!




一般法院判決後,你會在新收犯監獄呆幾個月,在此期間不能探望。然後你再被分配到相應監獄,此時除了貼身衣物,什麼都不能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