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天水正式将农业转移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为加快推进天水市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进程

帮助农业转移人员改善居住条件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

《关于推动1亿非城市户籍人口落户方案》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

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结合天水市实际

制定出台了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农业转移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正式将农业转移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缓解了农业转移人员购房压力,提高了农业转移人员的社会福利,夯实了农业转移人员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管理办法》指出

具有天水市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员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常住人口,年龄已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在本市就业稳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实行属地化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天水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者,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至县区业务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

农业转移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就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夫妻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60万,单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45万。农业转移人员凡符合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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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