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经常性的行政惩处实施案例

清朝末年,经常性的行政惩处实施较多,惩处了很多犯罪官员。根据《清实录》的记载初步统计,从光绪元年(1875年)到清帝退位,有姓名可查的被地方大员参劫革职的文职官员至少有5984人次。

1875年至1895年,因吸食鸦片而革职者59人。在《德宗景皇帝实录》中记载的对官员的处分案例就不胜枚举。光绪初年,礼部尚书恩承、都察院左都御史童华由于到四川调查李宗羲办案情形时,“未能屏绝供应,致有失察家人需索情事”,被处以“革职留任”。光绪初年发生的四川东乡案,孙定扬、李有恒斩立决;雷玉春等革职,被处革职的宫员不仅有知县、知府,还有巡抚、总督。

1883年,“以庸劣不职,降甘肃补用知府欧阳振先为通判。革前署甘肃奇台县知县朱开懋(Mao)职。以招摇钻营,革新疆委员山东题奏知府陈琛职,永不叙用。”[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63。]

此外,还有“因云南报销一案,司员书吏,收受津贴银两,情节较重,降旨将失察之户部堂官,及工部堂司各官云南督抚,交部分别议处”[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65。]。户部尚书景廉、前户部左侍郎王文韶、前任云贵总督刘长佑、云南巡抚杜瑞联、工部尚书翁同和等等高官大吏由于云南报销案失职、渎职等行为,分别给予降级、罚俸等处罚。

在《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关于这方面的惩处记载,是非常多的。可见,光绪朝时期的文官惩戒制度,有比较多的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