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魏燕锋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8****0010
性别:男
年龄:42岁
失信被执行人:张品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6****5729
性别:女
年龄:44岁
住址: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
执行案号:(2018)豫0725执1190号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魏燕锋、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燕锋、张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230000元;二、被告魏燕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82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250元。魏燕锋、张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7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魏燕锋、张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230000元;二、被告魏燕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82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250元;执行费1304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