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古代人的“花呗”和“借呗”,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费?

我们都知道“花呗”和“借呗”的出现,让我们可以提前消费,那你可知古人也曾可以提前消费?

典当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典当行为就已出现。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私奔到四川时,就曾把一件价值连城的皮大衣当了买酒喝。

到了东汉末年,据《后汉书》记载,黄巾起义时,刘虞打算把受赏所得的财物典当给外族, 却被公孙瓒劫走。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典当”二字连用。但当铺的出现是在南北朝时期。进人唐代,典当业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诗圣杜甫也常去当铺借钱渡难关(《曲江》:“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在古代,任何物品进了当铺以后,只能按其原本价值的50%估算典价,出典后还要支付三到五成的利息。如果过期不能还本付息,就是“死当”。

可见,典当是一种十分残酷的高利贷剥削。

出现和发展

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

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宋入长生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长生库放款时限短,利息高,还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还,则没收质物,因此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元代经营商业的大多数是回回人。开当铺的人也是回回人。元时当铺除称解库外,述称解碘铺,典当放债的利息很高,劳动人民多有无钱赎当者,自己的质品被当铺吞没。

明朝正式称当铺,从事典当业的多为山西、陕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们开设的典肆,有的商人专以典质为业,并致富。这些商人经营的范围较前广泛,不仅一般贫民受剥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当而濒临破产。明朝乡镇中还有“代当”,即乡镇小当铺领用城市大当铺的款作资本,押的物品再转押给城市大当铺。

清朝经营当铺已十分普遍,乾隆时北京已有当铺600-700家。清代当铺对人民剥削相当严重。如浙江湖州府典当“息钱”旧分三等,10两以上者每月1分5厘,1两以上者每月2分,1两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计算,超过几天的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时期不能取赎即成死当,质品由当铺没收。1900年前后,北京当铺多达200多家,其中较殷实的当数常、刘、董、孟等五号,这些个当铺的经营资本多来源于清内务府官员和太监。

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典当又同银行、钱庄资本建立借贷关系,形成城乡高利贷网。官僚资本银行也插手其间,国民党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同样属高利贷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铺停止营业……

当铺的分工

掌柜的

司理──当铺经理,管理当铺内的财务如筹划资金、增减资本、监督帐目等,为当铺中的顶头大伙计、部分为股东兼任。

朝奉──通称二叔公,在当铺鉴别估价的人。由于柜台高,来当物的人要将物品高举给店员好像 “上朝奉圣”般,“朝奉”这个名称可能由此而来。

票台──在大当大按中,负责填写当票及当簿登记等事务的人。成交后,一般朝奉以口唱,票台听录方式进行。

折货──负责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挂竹牌作标记等的工作。他们包裹衣服时,一般要求折叠整齐、捆扎结实,做到小而紧,以节省所占货架的面积。

追瘦猫──此职位除要负责“折货”,当顾客来当物或赎物时,包好抵押物放到货架或从货架取回给客人。

后生──即打杂,是未满师的学徒。

将军──即是伙头,负责店内员工膳食,闲时亦要协助当铺内的一些杂务。

当铺的门槛为何高

首先,古代当铺的柜台很高,对顾客不方便,个子矮的还真是够不着,而柜台里面的掌柜的坐的位置也很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因为当铺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它在接收顾客的典当物时,价格压得越低,自己就越赚钱。当当铺以一种“居高临下”的位置,谈价格时,掌柜的居高临下既利于在气势上给顾客一种压迫感也有利于自己接收物品。典当者站在柜台前看不见柜台上的物件,从而让典当者产生敬畏感,不敢和当铺争价。

其次,柜台高了,有利于防备突发事件。假如说当铺遇到闹事的、胡搅蛮惨的。柜台低的话,人家敢直接损坏物品或殴打掌柜的,高一些的话,最起码闹起来没那么方便。

还有一些话不能当面说,外面的人也不能看到里面在做什么,适合说一些悄悄话。。。。

法律法规对典当的约束

典当业的繁荣使得针对典当行为的立法也应运而生。

唐代法律规定:衣物、珠 宝、田宅等物品,都是可以典当的;典当的利息不得超过五成;只有在族人、邻居都不愿与出典人进行典当交易的情况下,出典人才可以将财物典给其他人。

宋代的典当立法又完善了许多。一是对典当当事人有所限制。比如,如果家长健在,小孩是不能拿家中财物去典当,除非是经过官府许可。寡妇也是不能随意典当东西的。二是规定了典当的范围。除田宅、金银珠宝、衣物等外,六畜甚至奴婢也可以用于典当。但赃物不得典当,典当赃物要杖打一百下,赃物价值大的话,按盗窃罪处理。共有财产也不能任意典当。又规定回赎田宅要凭半截合同。

元代规定典主在出典十天内得明确表态是否购买典物。

明代明确了“典”与“卖”的区别,规定典当要交税。

清代取消对典当征税,规定田宅典当的回赎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过期不赎,典主可以在交税后取得田宅的所有权,但以后不能再要求出典人赎回典物。

民国时期规定典当的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不满十年的不能有到期不赎即 为绝卖的条款;典主在典期内可以转典、出租典物;出典人在典期内可以转让典物的所有权,等等。

当铺也相当于高利贷的一种,很多人都是走投无路才去典当,有些人绝地求生,有些人走向末路,这样一看,和现在也没什么区别。

提前消费,究竟是好是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