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房屋,老賴提出其為生活必需住房怎麼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的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