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哪些人、哪些補助獎金免徵個稅,金額、標準是多少?

這需要區分具體情況而定。

一、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注意“防治”措辭,與下面“防控”措辭不同,主要針對直接接觸病人的醫護人員,因此這兒的“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包括中央財政規定的,也包括鎮政府規定的標準。

二、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免徵個人所得稅)。

這兒使用“防控”措辭,不同於上述“防治”,因此免稅適用標準“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三、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治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和核增的一次性績效工資,可以按照10號文件規定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這兒也是針對“醫務人員”,其標準按照相關補助、津貼、績效制度執行。

例如:安徽省《關於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保障和激勵的若干措施》規定:

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應上述第一項。

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對應上述第二項。

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一次性慰問補助,在享受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問補助。 ——對於上述第三項。

上述臨時性工作補助和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問補助免個人所得稅。

四、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僅限於“實物”,而不包括“現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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