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币驱逐良币,从宪宗新税收政策说起,再谈一条鞭法为何折银征收

引言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改革中正式将嘉靖时期由桂萼提出并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推向全国,即著名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内容,除了征收赋役的主体由户口户转为田地外,最为人熟悉的是缴纳赋役的方式由实物和亲力转为白银。

张居正


为什么到明代中后期的时候,赋役货币化的角色是由白银所充当的?尽管在当时民间使用白银已经相当普遍,但此时的民间白银大多为银块、碎银或者来自海外的银元,这些货币化的白银均非由明朝官方铸造。从明太祖开始,明朝的正统和官方货币主要是大明宝钞和铜钱,此时为何中央朝廷要将赋役货币化的时候未采用官方所发行的货币呢?究其原因,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宪宗时代的新税收政策改革。可以说,赋役制度的折银化,是自明宪宗时期以来国家税收政策及货币政策的调整在与市场的对决过程中失败的结局。

一、明宪宗新税收政策及货币政策改革的缘由,从明朝的货币体制说起

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统一货币,废除刀、布、贝等钱币,以“半两”做为货币,即用圆形方孔铜钱作为统一的货币样式,从此,这种由圆孔环钱演变而来的“半两”,在我国陆续流通了两千多年。

秦半两钱,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货币样式


明朝的铸造铜钱的历史早在建国以前就已经开始,元至正21年(1361),身为吴国公的朱元璋在应天设置宝源局,开始铸造“大中通宝”用以充当军费。1368年,明王朝建立,大中通宝被取消,朝廷改铸“洪武通宝”,作为明王朝的正统货币。

洪武通宝


洪武八年(1375),明王朝对货币体制进行了变革,开始改行钞票,史称“大明宝钞”。从出发点来看,朱元璋推行用宝钞代替铜钱的货币变革是一项德政,因为明初政府并未开发铜矿,为了铸造洪武通宝,政府只能从民间搜刮废钱以及铜制器皿,此举在朱元璋看来是一项扰民的措施。

“有司责民出铜,民间皆毁器物以输官鼓铸,甚劳”。

为了“去鼓铸之害”,朱元璋遂在洪武八年罢宝源局铸钱,改行“大明宝钞”作为国家的新流通货币。其后虽然永乐和宣德年间均一度恢复铸钱,但均不太成功,因而明中期以前国家的法定货币一直以宝钞为主。

大明宝钞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无论是明政府发行的铜钱还是宝钞,均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成为民间的贸易媒介。自汉武帝时期取消郡国铸钱权后,一直以来,发行货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私铸钱币则是犯法的。在主权的象征之外,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货币还有着开发利源的思想。若朝廷将铸币权下放,便会大大提高地方的财政力量,造成尾大不掉的形势,严重影响王朝稳定;相反,如果朝廷将铸币权收回,便可通过垄断这一利源而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这一点,在西汉时期的《盐铁论》中就已经表述的极为明确。

“故山泽无征,则君臣同利;刀币无禁,则奸贞并行。……故有铸钱之禁……统一,则民不二也;币由上,则下不疑也”。

换言之,古代王朝发行货币的第一目的是为了如何更好地实施统治,从来就不是为了便利民间进行商品交换来考虑的。

盐铁论


既然政府所发行的货币并非未方便民间交易,那么民间在市集上进行交易时,便不一定会按照政府规定使用正统货币。在明代的法律中,基于正统的观念,前朝历代政府所铸的古钱在市场上与洪武通宝及大明宝钞是享有同等的合法流通权利的。此外,还有民间私铸的铜钱在流通。尽管明法律严明私铸铜钱是犯法的,但是在暴利面前,这种行为仍然是屡禁不止的。因而,即使洪武八年后政府明确了正统货币是宝钞,但市场上依旧流通的却是样式不一的铜钱,这些铜钱含量、标准均不一致。

洪武27年(1394),明太祖闻知两浙地区的市民仅以160文铜钱折钞一贯(当时的官方规定的兑换价格是1000文一贯),立即下令禁用铜钱。然而政府的禁令对市场活动毫无作用。正统 13 年(1448),监察御史蔡愈济奏,虽然朝廷以钞票作为合法货币,然北京市里仍以铜钱交易,而且每钞一贯,只折铜钱二文。奏入,英宗下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但即使在这种的雷厉风行的政策下,民间仍然使用铜钱如故。景泰 4 年(1453),朝廷只好又再发出软弱无力的命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治罪。

铜钱的种类繁多,价值各异,令中国的地方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不单是对商品的选择,同时也要对铜钱小心挑拣。这个挑拣,很多时候便无可避免地歧视了那些“票面价值”过高的当朝货币。英宗当政年间并未铸造铜钱,但对明朝初年的制钱市场价格低于票面价值也很有意见,天顺 4 年(1460),“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准挑拣。”

而大明发行的宝钞,则从没有扮演市集贸易媒介的功能,其主要作用则变成了交税。明初的赋役征收是实物和劳役为主,货币在政府运作的功能上本是很有限,但因为宝钞的发行,政府为表示对宝钞的支持,便规定当商人携带商品经过陆路税关,须以宝钞支付税项,也许是这个缘故,这些税关在当时便被称为“钞关”,当商人带著货品经过这些钞关的时候,便须预先购置宝钞以作交税之用,这是市场上尤其在邻近钞关的市场上有宝钞买卖的原因。

明代交税现场


简单来说,明朝中国的市场存在著两种货币系统,作为日常买卖的主要是私钱和白银,但用作交税的却是钞票。二者在明初前一百年一直以这个形式运作,也代表了铜钱和宝钞的功能。虽然宝钞也有用作交易,例如拿了宝钞作为部份薪俸的官员和军人,以及负责皇室厨房的光禄寺和皇室祭祀的太常寺官员,便会拿著这些钞票在地方市场上购物,但市场对这种王朝合法货币的歧视,使他们生气之余,还是要低于票面价值才能卖出宝钞。两个范畴的货币体系,一直至宪宗即位才出现根本的改变。

二、明宪宗的新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革

明宪宗在位期间(1465-1487),在货币政策上作了两个影响非常深远的决定。首先,是承认铜钱作为缴纳钞关税项的单位,成化元年(1465),户部尚书马昂乘宪宗即位之初,便上书钞法不通,建议将天下户口、食盐等项,铜钱和纸钞各半徵收,而这个建议也随即得到宪宗的批准。

第二个决定是贬值宝钞。以往的货币的税项全以宝钞作为单位,既然铜钱可以缴税,便要有一个宝钞和铜钱的兑换价。明朝开国以来,虽然宝钞不断贬值, 虽然朝廷一直只承认一贯宝钞兑1000 文铜钱的官价,但到 1448 年北京的市场上一贯宝钞只能兑换 2 文。到宪宗,他终于放弃了这个不切实际的官价,下令“每钞一贯,收钱肆文”。新兑换价未必就是市场价格,但已经比较接近了。

明宪宗


宪宗的新税收政策无非是为了加税,假设某钞关衙门全年收入是 1000贯,在以往全收纸币的情况下,政府的实际收入非常低。根据统计,在成化元年,宝钞的市场价值只有0.9文,因此换算后该钞关的全年收入遂只得900文的购买力。在新的税项改变下,缴税者须“钱钞各半”缴纳,于是1000贯的往常收入便变成 500 贯宝钞,这部份约可得450文;另外的 500 贯则以每贯4文折钱,得 2000 文,总数遂达2450 文。前后相较,该钞关的收入便大幅增加 1550文了,当然这来自税收幅度的增加,一共是 272%。理论上来说,税收既然增加了,明政府的财政也就得到改善。成化 2 年(1466),给事中丘弘言建议,两京文武官员的俸钞,也应按照钱钞中半、一贯为钱 4 文的标准发放,宪宗皇帝随即批准。显然朝廷官员已经急不及待地要求改善待遇。

不过政府的加税幅度如此巨大(272%),市场能否一下子适应实在很成疑问。在钱钞中半兼收的政策出笼后,经过长江中游的湖广金沙洲与江西九江的商船数目也立即大减,导致湖广、江西这些倚靠农业出口的省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萧条,于是地方官员只好以“近以岁歉,商贾少通”为理由,上奏请求朝廷暂停商船经过以上两个税课关口。

朝廷虽然同意了,但到成化二年10 月,为支付驻守湖广江西一带的军队薪俸,又下令重新恢复钞关税项。

这个新政策最为影响深远的是铜钱作为货币功能的扩大。在以前的明代社会,交税和交易是由两种不同的货币作为工具的,但自宪宗朝开始,在朝廷的新政策下,两种工具则有合而为一的趋势—铜钱既是交易的媒介,也是缴税的工具。不过,新政策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局:即当铜钱被容许缴税后,劣质的铜钱慢慢充斥市场,劣币驱逐了良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三、新政策的异化后果:劣币充斥市场、良币被驱逐,货币大幅贬值

明代中国的地方市场,对每一吊钱的重量和质量(即同一吊钱内铜钱的含铜量)均有自己一套独特的习惯。重量较为易于衡量,但含铜量的鉴定则比较困难。无论何时,总有一些人希望鱼目混珠,蒙混欺骗,以次充好。

这些铜钱虽各同样是一文钱,品质却各异,但当明政府准许了铜钱可以交税,商人只会用质量最差的一文钱用作交税,而留起品质较高的。新的货币习惯对市场造成衝击,但严重性则因应不同地方而各有程度上的差别。在一些远离钞关的边鄙地方,所受的影响较小;但在一些接近钞关尤其是沿著大运河的商业城市,商人对劣钱的需求令到大量劣币占据市场。

私钱样式


倚靠大量商品进口的北京,更成为私钱铸造和流通的重灾区,人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较以前更须小心地挑选铜钱。到了成化 8 年(1472),朝廷已经不能再忍受这种挑剔的市场行为,时有监察御史将京师米价踊贵的原因归咎为“铜钱贸易拣择太过”,户部亦随即宣佈“严禁拣钱”。

明代允许流通的前朝货币:如汉五铢钱


与此同时,私铸铜钱的案件有日益上升的趋势,而且在各地蔓延,而朝廷所在的北京,私铸之风也是极盛,而且也是私铸钱的销售市场。私铸铜钱的利润可达 100 至 200%,而这庞大的利润便是促使人们纷纷以身试法的原因。

“每铜一斤,止值银伍六分,可铸钱一百五六十文,一日之间,一倍两倍利息,此盖盗铸所由与也。”

私铸问题的严重发展,使刑部觉得应订立较为细致的处分条例,过去法律只注明私铸铜钱者斩,现时则要令那些协助私铸者流通货卖的人也要受惩罚,这个建议随即得到朝廷的批准。

“今后军民人等,如有仍前公然在彼私铸铜钱货卖,事发到官,即将为首并匠人依律问拟明白,监候呈详待报。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于人烟凑集去处,用百斤大枷枷号,示众一月,满日连当房家小,俱发附近近卫分充军舍馀旗军。原係卫者舍馀,仍发附近卫充军,俱止终本身军职;旗军调发极边卫分差操。职官有犯,奏请发落。若里老邻佑人等知情故纵者,一体治罪。”

处分虽然严厉,但利润当前,以身试法者仍然前仆后继。所谓“辇毂之下,公然行使”,劣质铜钱泛滥,北京的情况尤其严重。

迨至成化 16 年,铜钱出现了异常严重的贬值,以一两银计算,铜钱的价格从 800 文,下跌至 1,300 文,跌幅达 62.5%。在铜钱贬值的问题下,受害最大的是卖菜和挑脚等老百姓,原因是他们所赚取的铜钱,追不到物价的升幅,难以度日。

铜钱贬值,受困的不止于小民,朝廷同样面临问题。成化元年准许一半商税以铜钱缴纳,到了成化 16 年左右,中央政府发现库房积存了大量铜钱,它开始要想办法如何花掉它。其实困难不是花钱,而是在于要依照官价(每两白银兑换80 文铜钱)去花。结果令到政府部门即使财政短绌,也对库房内的资源望而却步。一方面国库积存大量铜钱,另一方面政府又面临财政困难,可说是宪宗朝有趣的现象。

四、朝廷的应对之策:重申铜钱价值无效,被迫以银折算

面对国库积存大量铜钱这个问题,朝廷立即想到的办法是将损失摊到官员身上。成化 16 年(1480)7 月,户部鉴于国家欠下京畿官员的多年俸米,便奏准如官员仍未获得朝廷发放成化 11 年俸米者,得于天财库折支铜钱。这个作法,固然可以减少国库内积压的铜钱,但对众多官员来说,所领取到的薪俸却不能买回应得的米石,所以很难是一个长久的办法。

朝廷明白要维持铜钱的价值,但却无计可施,宪宗一朝,从没有铸造任何通宝,所以不存在应否停铸的问题。于是,户部只好软弱无力地不断重申铜钱的官价。如成化17 年(1481),户部下令:

“务要仰遵律令,凡遇买卖交易,止许将历代旧钱及我朝洪武永乐宣德旧钱相兼行使,每钱八文,算白银一分;每钱八十文,作银一钱,不许再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 即是说,每 80文铜钱,必须可以在市场上换到一两白银,否则依律照例发落。

银块


中央政府没有对策,地方官员却必须变通。成化 23 年(1487)11 月,宪宗皇帝驾崩不久,孝宗新近即位,一名吏部听选监生乘机总结当时国家面临的问题中,有如此的报告:

“通钞法:谓国初钞法,或征商税,或收户口,或赎罪折杖,与铜钱兼行。近来各处有司,废格不用,一切征银。”说明明朝的地方官员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在宪宗朝末年,已经率先放弃了征收宝钞和铜钱这些正统的货币,而改以征银,这也是一条鞭法内容中的折银化的开始。

碎银


结语

嘉靖年间一条鞭法出现的背景当然是市场发展,有了市场,王朝才愿意以货币征税,不过要将赋役货币化,还有一个难关,就是用甚麽货币? 15 世纪中叶,中国的市场已经非常发展,但宝钞的严重贬值,无疑令到明政府对赋役货币化犹疑。要强行货币化,结果只会令到国库收储一大堆废纸,缺乏有效资源,政府行政也会崩溃。

似乎在整个 15 世纪末,明政府上下都在找寻一种用以代替赋役而政府又能接受的货币。明宪宗在增加税收的意图下,同意在民间流通的铜钱也可用来缴纳钞关税项,新政策减轻了名不符实的大明宝钞作为税收货币的角色,从此大明宝钞进一步贬值,而明朝政府的货币财政的依赖便由宝钞转为铜钱。但政府容许铜钱可以缴纳税项,很快便冲击了地方市场的货币习惯。这个情况导致了“劣币驱逐了良币”,愈是接近钞关附近的运河城市,劣币的泛滥便愈厉害;劣币既多流入市场,地方市场的货币习惯便受到衝击,恶性通货膨胀也随之出现。

成化末年,国库除了存了一大堆废纸,又多了一大批贬值的铜钱,无人承领之余,政府却又内外交困。在这情况下,一些地方官员率先变通了税收方式,放弃宝钞和铜钱,改为征收银块。

相对于宝钞和铜钱,白银的好处就是不由王朝发行,所以不存在货币“票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差异,市场既愿意接受,税收的单位便可以确定下来。这是明代市场货币和税收货币合而为一的发展,这个发展约开始于成化末年,经历许多个年的有效试验,到万历年间终于得到了王朝的确认,这是著名的“一条鞭法”。而在这个演变的过程中,随著赋役货币化的扩大,户口制度的崩溃,明代的国民也逐渐在“画地为牢”的明初制度中得到了解放。

一条鞭法


《明太祖实录》

《明宪宗实录》

《明孝宗实录》

《皇明条法事类纂》

《明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