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合同法》中提到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怎么区分?

未来我有话说


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分问题,很难说出可以划分明确的界限标准,好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律规范来说根据条款内容和法理可以区分开来。

一般来说,可以试着从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来区分:1、如果该规定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定是管理性规定;2、如果该规定是侧重内容,对规范所列的行为本身及其结果都自始持否定性评价,则此类规定为效力性规定。

另外,理论界对于如何区分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有部分观点可供参考: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3、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


孟凡营mfylawyer


 给大家分享一下“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原文如下: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放牛娃A


简单说就是对合同签约行为违反规范的后果的处理结果不同。

违反“管理性法律规范”,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其结果未必得认定无效;违反“效力性法律规范”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比如,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租前议同会议的召开与否、土地租赁合同报备之类的规定,就是管理性法律规范,法律条款用语有“需要”、“可以”、“应”、“应该”等;

法律规定:毒品、枪支不得买卖——如果签订此类合同,就是违反了“效力性法律规范”,是无效的。法律条款用语有“不得”、“禁止”、“必须”等。

区分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应该从法律用词以及具体内容上判定。有些到底是管理性还是效力性规范,也有争议。


金峰法律


我看了我的合同,没心情回答。



团溪李林波


第一、合同法原文,并无提问所称的情况。第二,按照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的公理,提问所称的命题系伪命题。这是因:它们是法律论域判断之外,支解法条及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机整体,以违背逻辑思维四大规律的“认为”得出来的,正常情况下得不到的命题。其实质,是用提问所称伪命题,偷换合同法的判断。


海博的外公


甘肃那个李欣法官出名吧,证据都能伪造,至今在职,纪检委不管,这年代有权都就为所欲为!无底线!地方尽情表演,人民心知肚明,要不是法下能打伞谁敢这么任性!官心叵测


比亚费列罗


简单地说,没有它,就没有法律效力,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就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黄劲帆律师


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就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李全永律师郑州


效力强制性指双方合意形成的意向,管理强制性即符合国家的明文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