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史书对于秦朝“严刑峻法”的描述是错误的?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却以令人意外的方式二世而亡。因此,自秦朝灭亡之后,对于其灭亡的具体原因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建国以来同样如此,但因为

关于秦朝的考古资料极其有限,现代史学家也只能通过各种秦朝之后的古代史料对它的记载来进行分析

秦朝疆域图

在1975年之前,为大部分史学家所接受的观点是导致秦朝灭亡深层次的原因是统治者采用严刑峻法对帝国进行高压统治,进而导致民不聊生,百姓奋而起义,最终导致秦朝灭亡。直至今日,这种观点依然为部分大众所认可。然而,早在1975年12月份,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秦律竹简已经对这一观点发起了有力的挑战

"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为"睡虎地秦简"或"云梦秦简"。由于其所在墓室被水浸泡,隔绝了氧气,因此才能较为完好的保存到了现在。考古学家们在秦墓之中共发现了8堆共1155片记载着秦朝时的法律条文、行政文书、占书以及一些医学理论的竹简。在专家对竹简上记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之后,发现实际上秦朝的律法并不如《史记》以及秦之后众多史书所描述的那样非常的严苛与残酷,甚至其中的一些理念在现代依然没有落后。

睡虎地秦简(部分)

秦律究竟是什么样的?


"睡虎地秦简"共记载了约六百条法律条文,主要通过已经有过判决的案例来进行记载,也有一部分条文以问答形式记载。主要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合称《秦律十八种》。涉及农业、仓管、货币、贸易、徭役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覆盖面之广远超之前对于秦律的想象。

秦律之中行政法占据大多数,涉及刑事的条文则相对很少。对于违反行政法的普遍惩罚是罚物,类似于今天的行政罚款,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判罚二甲(护甲),根据违法程度的不断减轻依次对应一甲,二盾(盾牌)、一盾、罚款,以及最轻的"谇"(即谴责,类似口头教育)。涉及刑事犯罪会被判处死刑的的主要有两类:一是违反人伦道德的杀人、乱伦等行为;二是谋反这类威胁皇权的行为。

因此依据"睡虎地秦简"对于秦律的记载来看,秦律似乎并没有历史上所宣扬的那么严苛残暴。


秦律的部分条文及其特点


关于税收


在《田律》之中记载了秦朝的刍藁税:

"入顷刍藁,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

征收标准是刍每顷三石,藁每顷二石。换算成现在的度量衡约为每70亩的地共要上缴约150公斤作物

将其与以休养生息著称的汉朝初期的税制对比,汉朝初期:

"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

基本与秦朝相同,只是在土地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以少缴一石刍而已。

但秦朝时期刍藁税仅仅属于百姓所需缴纳的税的一种,根据秦简之中"入禾稼、刍、藁,轨为籍,上内史"这句记载可以确定秦朝的税制中也有粮食,但税率没有提及。根据秦汉两个时期刍藁税的对比,我认为即使秦朝的税率比较高,也断然不会达到民不聊生的程度。因此,我认为在秦律规定之下的税赋未必如众多史书描述的那样沉重。

讽刺税赋沉重的漫画(现代)

关于人道主义精神


秦律之中有相当多在现在被称之为"人道主义"的条款,例如

"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

前者说明秦朝时期对于老人,小孩等没有自理能力的群体,国家会给予其粮食和衣服上的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条件。

根据后者的记载,我们可以推测秦朝对于百姓耕种土地的支持。秦朝时铁器还没有大规模的使用,因此百姓可以到官府借铁器用,且如果因为铁器老化导致损坏,借用者也无需赔偿,只需当地官府收回损坏的铁器并向上级写一份报告即可。

两者体现了秦律之中对于百姓足够的人文关怀。

但更让人震惊的是秦律上竟然有类似于现在禁渔、禁猎以保护生态的条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卵、鷇,毋毒魚鱉,置罔,到七月而后之。唯不幸死而伐綰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从春天二月份到夏天七月份之间,不准在山林之中看法树木,不能堵塞水道,不到夏天的时候不能烧荒,不能采刚发芽的植物或者捕捉幼兽,幼鸟和鸟卵,不能毒杀鱼、鳖,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但是如果有家人死亡需要砍伐树木做棺材的则可以便宜行事。

在这一条文之中,既考虑了对于生态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了百姓的特殊情况。此外,秦律之中也有大量的维护女性地位,保护老人儿童的相关条文,可以将秦律称之为中国第一部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

禁渔期停泊的渔船

关于死刑


后世不断通过描述秦朝时期五花八门的死刑来证明秦朝的"严刑峻法",包括但不限于《历代刑法考》中提到的"夷三族、斩、戮尸、枭首、车裂、具五刑、弃市、族、腰斩、磔、体解、蒺藜"。

然而,在对"睡虎地秦简"所记载的法律条文进行研究之后人们却发现,秦律中对于死刑极少提及。针对普通百姓的死刑仅有四种,即"定杀、生埋""磔""弃市"和"戮"

"定杀、生埋":秦简中提到:

"疠者有罪,定杀"

"疠"即麻风病, "定杀、生埋"是将人扔到水中溺死,这是针对麻风病人的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麻风病的传播,此条确实比较残暴,但这其实是秦朝延续春秋战国时期对于麻风病这类传染疾病的一种通行的为了保护更多人的不得已的做法

。且这种仅针对麻风病人的刑法影响的范围有限,不至于达到后人评价的"严刑峻法"的地步。

"磔":《汉书·景帝纪》中提到"磔谓张其尸也。",所以"磔"即是车裂,车裂这一刑罚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车裂非常的普遍,秦国商鞅也是车裂的受害者之一。 "磔"这种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类似杀人罪这种最为严重的罪犯,秦简中记载道: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即甲用金钱雇佣一个儿童杀人,对甲应该怎么判罚?——当磔。由此可以推测这一刑罚仅有犯了杀人罪等非常严重的罪的时候才会被处以此刑,是对百姓的最高刑罚。不具有普遍性,且车裂这一刑罚自春秋战国一直延续到唐初才被废止,以此刑罚来论证秦的"严刑峻法"并不是非常的有利。

"戮":秦简中仅有一处提到: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谓"

妖言惑众散播恐慌的人当"戮",随后记载的是"戮"的的执行方法。"戮"应当分为两个步骤,"戮"是前者,表示对受刑者进行某种身体上的侮辱,之后再"斩之",简而言之就是先侮辱,后杀害。

秦简之中极少有对如何行刑进行解释的,因此可以认为"戮"这一刑罚的施用范围应该非常小且次数非常少,因此需要进行解释。据秦简中提及的内容来说,"戮"的针对目标可能仅仅是军队中妖言惑众扰乱军心的人,或者是敌方混进来的奸细。

"弃市",这以刑罚即绞刑,和"磔"同样是秦朝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秦简中记载了两个适用于"弃市"的案例:

"士五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同母异父与奸,何论?弃市"

两个案例一个是杀人,一个是乱伦,都是被古时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行。

秦简中对于施用于百姓的死刑仅有以上四种,"斩"应该也属于针对百姓的刑罚,但由于出土秦简之中没有相关的记载,故不再讨论。

至于"夷三族"之类的更为残酷的刑罚则仅针对谋反等威胁王权的犯罪,并不会使用在百姓身上。

可以发现被处以死刑的罪名在封建王朝的历朝历代都难逃一死,只是刑罚的方式比较残暴。但死刑的刑罚不具有普遍性,也没有轻罪重刑的记载,因此难以证明秦朝时期存在"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现象。

影视剧中的车裂

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是被后世最为妖魔化的一个制度。在秦简出土之前,我们一般认为在连坐制度下,只要有一个人犯罪,那么所有在同一组织的人都会被判刑。但秦简的出土几乎可以证明这种现象是不存在的。

连坐制度分为亲属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三种

亲属连坐: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以论妻?——妻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知,为收"

妻子存下了丈夫偷来的钱,如果妻子知道是丈夫偷来的,那么与丈夫同罪,如果妻子不知道,则罪减一等。

对于亲属连坐来说,连坐受罚几乎是必然的,只要亲属犯罪,那么与其亲近的家人必然会被治罪,但不知道的情况下会罪减一等。

秦朝时期,亲属连坐最为严重的情况就是谋反罪的"夷三族",也就是凡是谋反者三族之内的人全部杀掉。但秦朝之后的统治者把"夷三族"延伸到了"诛九族",明成祖更是处以方孝孺"诛十族"的史上最为残酷的惩罚。所以秦朝的亲属连坐虽然确实属于"严刑峻法",但远不如后世。


什伍连坐:

"什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基层的一种组织,即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何也?——勿论。其见之而弗捕,当当赀一盾"

在这两个案例之中,从两个方面对于"什伍连坐"进行了解释。

一方面,"什伍"之间互相监督的责任,如果甲犯罪,乙不知道,那么乙没有罪,但如果乙看到甲犯罪而不抓捕,乙也有罪。

另一方面,"什伍"之间互相保护的责任。如果甲被贼人伤害,乙因为没有在家而没有进行帮助,那么乙无罪,如果乙在家却没有帮助,那么乙有罪。但是假如被伤害的是老人或儿童的话,即使同一"什伍"的人因为没在家而没有进行帮助,也依然有罪。

从"什伍连坐"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判罚的条例来看,能够确定的因一人犯罪而全体受罚的仅有外人来伤害老人和儿童,除此之外,几乎不存在连坐的可能。对于老人或儿童被伤害的特殊情况,也是秦律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一个体现。


职务连坐:

"职务连坐"即秦朝官员之间的连坐,无论什么级别的官员犯错,其上下级均要受罚。

"尉计及尉官吏节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善宿卫,闭门辄靡(熄灭)其旁火,慎守唯敬。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在职务连坐上,不存在分情况判罚,只要一人犯错,上下官员全部都要一起接受惩罚。职务连坐的条文也是连坐制度之中占比最大的。

从"睡虎地秦简"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连坐制度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持秦帝国官僚体制的高效运转,在职务连坐之中,大至涉及国家存亡的重要战事,小到公物损坏的赔偿问题均有涉及,可以说几乎考虑到了官僚制度运行下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

什伍连坐是史学家一直解释秦朝严刑峻法比较重要的一种制度,但秦简的出土表明了史书中所提及的类似一人犯罪,同一"什伍"的所有人都要接受严重处罚的情况可能仅存在于部分史书作者的臆想之中。

五服九族图

综上所述,我认为史书中对于秦朝"严刑峻法"这种描述是有失偏颇的,即使"睡虎地秦简"只是秦律的一部分,但是从抽样调查的概念来讲,睡虎地秦简中秦律的构成应该可以代表整个秦律的构成,即:较为轻微的行政处罚条文占大多数,涉及刑事重罪的条文占少数。而后世对于秦朝"严刑峻法"的描述大部分依据的是司马迁所著的《史记》。

而司马迁是有着对于秦朝进行夸张记载的可能的,原因如下:


1.秦始皇焚书坑儒,运用法家理论来治国,但司马迁信奉的是儒家思想。从这一角度来看司马迁有对秦朝进行夸张记载的个人内驱力。

2.《史记》成书年代是在秦朝之后的汉朝,根据历史上众多史书的规律来看,后朝史书抹黑前朝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点可能是司马迁的外驱力。


"睡地虎秦简"出土对于史学界长期公认的结论发起了有力的挑战,但也远远没有达到完全推翻的地步,秦朝到底是什么样的,只能交由时间,也许在未来的某一天史学家会在某一个墓中发现一本完整的《秦律》,也许这一天永远不会到来。探究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发现,不断纠错,不断提出各种可能的过程,也许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真相,但我们一定可以越来越接近真相,也许这就是历史最大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