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怎么理解?大神们最好给举例说明?

建筑工程领域


不得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怎么理解

按照增值税条例,征收增值税是要对增值税应税项目征税的,对于一些免税或者不是应税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购进的各种材料、货物、劳务是否能够抵扣销项税额,关键是看是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不是用于应税项目的,也就是不是用来计算当期销项税的项目的,是不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增值税链条所决定的,简单地说,只有能够征收增值税的,购进货物和劳务,才允许进项抵扣。

上述4条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就符合这个要求,这些购进的货物或者是劳务,它的用途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允许抵扣,举例说明一下

例子1

某个单位,为了发放职工福利,购进了10万的物品,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些物品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所以,这些物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0×13%=1.3万元)是不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例子2

某个单位购进了100万元的原材料存放在仓库中,留待生产经营所用,结果第2个月,由于下了暴雨,仓库中进水了,造成了一些损失。经过盘点,发现损失了10万元的原材料,这些这些原材料不能再使用了,只能作为废品丢弃,那么按照增值税的要求,这10万元的原材料,就不能再用于生产经营,也就是说,不能再进行应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用,所以需要这这些原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款。但是因为前期已经抵扣了,所以要进行进项税转出,需要转出的进项税=10×1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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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爷聊财税


就是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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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根链条,向下的断了,上面的也不能连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