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20年2月14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銀髮〔2020〕46號,以下簡稱“《意見》”)[1]。
一、外匯市場改革及金融業開放
外匯市場改革及金融業開放領域,《意見》強調落實了已公佈的金融改革政策,例如試點外資機構與大型銀行合資設立理財公司;推進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2%提高至100%;允許上海自貿區註冊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便利化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債券市場等。
此外,以下三點內容值得重點關注:
首先,《意見》指出“在臨港新片區內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賬戶,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資金按實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及相關政策問答,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具有如下特徵:(1)允許國內資金主賬戶同時歸集外幣和人民幣資金,改變了此前人民幣跨境資金池和外幣跨境資金池分別由央行和外管局雙頭管理的格局;(2)額度管理方面,跨境資金池內外債額度管理同全口徑宏觀審慎管理
《意見》還指出“探索外匯管理轉型升級”,這或許意味著未來可能擇機調整外債額度中的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擇機漸進放鬆融資資金結匯和對外支付購匯的實需審核要求等。
其次,《意見》指出“發展人民幣利率、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研究推出人民幣利率期權,進一步豐富外匯期權等產品類型”。一方面,2020年1月2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關於試點利率期權業務有關準備事項的通知》,表示將於2月24日起試運行掛鉤LPR 1Y、LPR 5Y的利率互換期權、利率上/下限期權,期權類型為歐式期權,交易方式為對話報價和點擊成交。另一方面,目前國內外匯期權主要為歐式期權,未來可在此基礎上推出美式期權,也可在推出人民幣期貨的基礎上,發行人民幣期貨期權。
最後,《意見》還指出“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的資金管理中心,經批准可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2020年1月外管局發佈《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鼓勵境外銀行和非銀投資者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或通過主經紀業務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且2號文淡化實需交易原則,要求保持“外匯衍生品敞口與外匯風險敞口具有合理的相關度”。換言之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外匯市場的通道已完全打通。截止2月13日,部分境外銀行總行及分行業已成為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和期權會員,但境外非銀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的財務公司尚未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意見》則為此類機構大開方便之門。
二、試行“多級託管”,結算行轉型託管行
為了便利境外交易者進一步進入我國債券市場,目前適用於“債券通”的“多級託管”制度有望進一步拓展。《意見》指出:“繼續擴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備案入市,豐富境外投資者類型和數量。逐步推動境內結算代理行向託管行轉型,為境外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多元化服務。”
三、金融法律國際化水平有望進一步提升
在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按照《意見》要求,我國金融法律制度、運用和審判等方面將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從衍生品協議合同的角度而言,《意見》指出:“研究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對接效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中國證券期貨市場(SAC)或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SDA)衍生品主協議。”此前,ISDA的主協議廣泛為國際交易者所接受,而我國境內的銀行間市場則主要使用NAFMII主協議,交易所市場則主要使用SAC主協議。雖然在絕大多數方面這三個主協議內容基本一致。但是在終止淨額清算、結算最終性等相關安排上有部分人士認為這些主協議之間存在些許差異。
四、貿易融資資產跨境交易或可期待
依託票交所等機構建立的平臺,未來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將進一步推進,這也有利於人民幣國際化進一步實現。《意見》指出:“在臨港新片區內試點開展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研究推動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及相關數字科技研發支持機構建立平臺,辦理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促進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業務發展。”票據的出現即是來源於貿易融資的需求,在當前我國的監管規定下,監管部門也一再強調票據的開立需要真實貿易背景,由此票據也成為了貿易融資所產生的重要資產。隨著票交所的成立以及我國票據市場的完善,票據的電子化已經得到了大範圍的普及。與此同時,2月14日,人民銀行發佈了《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4],由存託機構創設的標準化票據將符合“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標準,有望成為類似債券等證券的“標準化資產”。未來,若票據交易所及相關數字科技研發支持機構能建立相關交易轉讓平臺,標準化票據乃至票據都將有機會推出相應的跨境轉讓業務。
五、保險資金運用範圍將擴大至大宗商品
未來,我國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範圍將有望擴大到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意見》指出:“探索保險資金依託上海相關交易所試點投資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根據2018年1月原保監會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規定,保險資金的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是銀行存款;二是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是投資不動產;四是投資股權;五是國務院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以購買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放的金融產品。然而遺憾的是,上述投資範圍並未包括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雖然我國的債券等資產收益率仍保持了較高的水平,然而隨著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出現負利率的情況,保險公司也希望進一步多樣化投資選擇。此前,就有不少保險公司投資相關人士呼籲
六、鼓勵各類創新創業類債券發行
《意見》在配套措施中要求推動相關機構在債券市場發行支持創新創業的債券,將有利於滿足長三角創新創業企業的融資。《意見》指出:“推動G60科創走廊相關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雙創債務融資工具、雙創金融債券和創新創業公司債。”此前,發改委曾在2018年提及過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2018年11月15日的發改委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佈會上[6],發改委新聞發言人表示:“發改委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根據發改委發言人解釋,
注:
[1]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71154/index.html
[2]指《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
[3]資料來源:新浪網(2019年1月17日),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market/2019-01-17/doc-ihqfskcn7862625.shtml
[4]資料來源:人民銀行官網(2020年2月14日)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970894/index.html
[5]資料來源:和訊網(2019年7月31日),https://insurance.hexun.com/2019-07-31/198036826.html
[6]資料來運:中國證券報(2018年11月16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7233878825846527&wfr=spider&for=pc
[7]資料來源:交易商協會(2017年5月8日),http://www.nafmii.org.cn/xhdt/201705/t20170508_61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