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判赔付巨额赔偿金,您认为是否严厉,合理吗?

潘文军的满汉全席


不过我个人觉得撞红灯行人还是有点瞥屈、我看过这新闻、路也的红灯好象要行人自己去按一下,红太才亮起,这个行人因为有急事,忘了去按过路红灯,骑车人穿拖鞋、把行人撞倒、自己也死了,行人爬起来走了、也不知骑车人死了。

当然撞红灯万般不对,但法院判赔117万这又是根据什么算的呢,假如撞红灯这行人家里只有两间农村房子,没有经济来源又咋判???


用中华利剑


事实证明,行人闯红灯绝不仅仅是普通的违章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后,我由衷认为该行人被判刑罚和巨额赔偿,简直就是罪有应得,一点也不冤枉。

据报道,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

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交警发现,这辆电动车由东往西经环城南路南车路路口时,与由北往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双方均倒地,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



12月14日早上,民警正式抓获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她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事发后逃匿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毁等严重后果,并且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被法律限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本罪主体可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该行人被判刑罚一点也不冤枉。


冰焰


《公民们,为了你我他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吧!》

请问:三年徒刑夺走一条鲜活的人的生命,你觉得合理吗?你不觉得太狠心了吗?

被告人谢某闯红灯致一人死亡之行为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犯罪行为,依法必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肇事逃逸”的依法须判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法须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有期徒刑并须承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该判决仅仅判处其三年徒刑量刑是否太轻了呢?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中的“交通运输人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丶也包括非机动驾驶人,还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也就是说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还是在马路上行走的行人,都必须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依法驾驶和依法行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违法驾驶人或违法行人”是必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那么,就本案例所述“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并致电动车骑车人死亡”情形来看,为什么行人闯红灯为此必须的承担刑事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刅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伤的,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该罪的量刑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例判处闯红灯者三年有期徒刑“严厉”吗?

依我之见:罚当其罪,一点也不严厉。俗话说“人命关天”,人世间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人的生命对每一个人只有一次。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是骑电动车的人闯红灯将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死,也只判三年,死亡的行人或家属觉得严厉吗?可以想象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死者家属恨不得让肇事司机“以命抵命”,强烈要求法院判处死刑。

再者,本案例中叙述“被告人谢某闯红灯与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也就意味着行人谢某因闯红灯导致电动车骑车人倒地受伤,而行人谢某弃之不顾而逃逸致其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则明文规定为“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即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例法院本可以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谢某顶格判处七年以下(含七年)有期徒刑,现在仅仅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即起点刑。请问:这判处谢某仅仅是起点刑期难道算严厉吗?

三,现代社会,进入社会的人们,为了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人人头脑中都必须规则意识。否则,无数人拿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学费就算白交了。

公民们,为了你我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吧!


唐先明75443043


说说我的的经历,我开车也有4年多了 除了刚开车那会被人轻微追尾2次以外,没有其他的任何事故。

到现在为止一分没被扣过,出门也是一般看到人过斑马线我这边绿灯同行我也会让,而且我是天天出门的,家里开小厂 每天必须送好几次货,最远的送货地方有40几公里。

但是从上两个月开始,我就害怕摸方向盘了,但是又必须送货。出门必须有一个人坐在副驾驶帮我看着路,有的时候刚开过得地方有几十米我就会忘记后面到底有没有压倒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晚上我刚好要出门送货 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我绿灯起步 然后右边路口两个闯红灯的摩托车也不打算停,速度也不快 就那样慢慢悠悠的过来了,因为他们还在对面 我就踩了一脚油门过去了。

当时我同行的绿灯还有20几秒,我就转头看了一眼那两个摩托车,结果回头看到一个女的一直盯着手机不看路就直接下来斑马线了,当时还有20几秒的绿灯啊 而且她从头到尾没看一眼路,我打了一下方向盘 擦着她的手臂过去了 没撞到,她好像才反应过来。

我正常行驶又犯什么错了?两个摩托车闯红灯 加一个女的他们都没事。

而我呢?事情发生的第一天晚上我回家要过一个高架桥,我在高架桥上整整绕了5圈,因为开几十米就感觉是不是刚才压倒什么东西了,后视镜看一下有时候一团纸我都觉得是个人,就那样不停的绕,我想过按行车记录仪,但是心里还是觉得回去看一遍才放心。

每次看到车子出事故一堆人怪开车的,不管是不是车主的问题,现在对行人已经够放纵的了,只要有车的都知道现在开车多难。如果不是养家谁愿意开?我现在都要神经了,然而那三个人有什么事情吗?他们也许都不记得这回事。


楼台小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按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理应负法律责任。通过这件事,给爱闯红灯的人敲了警钟,减少或杜绝行人闯红灯的事件发生!


约莫毕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再“同情弱者”了,数不清的无赖就是这样被培养出来的。


用户6966463497312


出题?必须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误导读者,什么行人闯红灯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判赔付巨额赔偿金?

个人认为;凡在大众平台,造谣传摇所引起不良后果的,必须要追责,并且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个人观点


大浪淘沙yuSuo


合理,法律法规人人应该做好,文明让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人做事懂得规矩,沒有规矩不成方圆,祥上海垃圾分类现在做得多好。


郑灿根


行人闯红灯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完全合法合理。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一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过马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邓某发生碰撞。谢某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死亡。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见到这个新闻的时候,老罗也是诧异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驾驶机动车的相关人员,为何行人也成了犯罪的主体?

随即,老罗查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第一条是这么阐述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中可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实是包括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行人的。本案中,谢某闯红灯最终导致自己邓某出现了交通事故的,则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谢某其实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的,法定的刑期应该是七年以上,为何本案中最终只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老罗猜测可能是因为谢某积极赔偿了邓某家人,取得了邓某家人的谅解。可斯人已去,再多的金钱又能有什么太大的作用呢?

行人过马路,要注意红绿灯,是一条我们记事开始就已经熟知的规则,为何现在还是有那么多人不能自觉遵守呢?不遵守小小的交通规则,最终导致现在的这样的人间惨剧,真的是为双方的当事人感到惋惜。


罗召均律师


大快人心。好!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类、农用车类等,凡是不按着行驶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驶的都应该一视同仁,绝不辜负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