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穷凶极恶的人(如劳荣枝)还有人为他(她)们辩护?

大河汉子


如果劳荣枝的律师能为劳荣权辩到无罪释放,那么,他将为全天下的律师顶礼膜拜。

时光进化到今天,法治进化到今天,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了我们法治建设,法治思维,还是任重而道远。

涉嫌犯罪的人员没有被判决以前,他的名字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叫未决犯,判决后,叫已决犯。

劳荣枝的案子现在还在侦查阶段,所以她叫犯罪嫌疑人。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她会被改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权且必须有人为其辩护的。

公检法的力量太强大了,犯罪嫌疑人员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本人的力量之弱小,根本就是强大机器下的一只蚂蚁。

他有没有合法权益?他有没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他有没有不被冤污的权利?他有没有不被刑讯逼供的权利?他有没有不被伪证、假证的权利?

他都有。

这些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第一靠司法人员公正履职,第二靠国家机关自我监督,第三靠律师辩护和监督,第四靠社会监督!

可以看出,其中律师的辩护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是律师的天职。

为劳荣枝辩护,也是她的律师的天职。

如果这位律师能为劳荣权辩到无罪释放,那么,他将为全天下的律师顶礼膜拜。

这是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与世俗的道德和认知无关。不要绑架。

劳荣枝在潜逃后,似乎再未作案,不知道她内心是否忏悔,是否想改过自新重当良民活过一生,可是,她的罪孽,已经不给她退路。

世间没有后悔药。


潘卫霞律师


再穷凶极恶的人,即便知道他是死罪,死有余辜,也有辩护的权利,在没有判决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也如此,何况,劳荣枝究竟有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不得而知,目前最大的疑问就是,殷建华究竟是不是劳荣枝杀的?这是指向劳荣枝最有可能杀人的一个案件,也是几起案件中,劳荣枝最有可能参与直接杀人的案件,前面几起,可以确定是法子英做的,包括南昌一家三口的灭门案。

但是,在最后一起案件中,劳荣枝坐台,将出手阔绰的殷建华引诱到出租房里,被法子英绑架,关到铁笼子里,要求殷建华给家里打电话掏钱赎人,殷不愿意打字条,法子英最后从木工市场把木匠陆师傅叫过来,捅死,砍下头颅,放到冰柜里,目睹整个过程的殷建华屈服了,写了字条,法子英去向他老婆要钱。

法子英在最后的供述里表示,他承认,自己跟劳荣枝说好,一旦他回不来,当天晚上11点就杀掉殷建华,自己逃命天涯。后来,法子英故意诱导警方称劳荣枝已经出边界了,导致警方一路追赶,原来是误导了,为劳荣枝逃跑赢得时间,当后来人们发现关押殷建华地方发臭,打开门时,才发现,殷已经被杀多日被,且尸体已经腐烂不堪,究竟是法子英去勒索,殷建华就被杀,还是法子英没有回来后,劳荣枝按照法子英的指示而杀的?不得而知,需要警方的进一步审讯劳荣枝才能得出真相。



不管怎么说,劳荣枝参与法子英的直接杀人案件,是不容置疑的,即便她是从犯,也是活罪虽然能逃,但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是必须的,很多人要求让她付出生命代价,碎尸万段,因为,如果不是她坐台,引诱熊启义和殷建华,他们不仅不会死,且熊启义一家三口也不至于灭门,无辜的陆师傅也不至于死,因此,她罪不可恕。

即便是这样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人,当然也需要辩护律师,或者做自我辩护,何况,目前法院还没有判决,她还是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



如果厉害的律师,加上她确实没有直接参与杀人,甚至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等,有可能是无期徒刑,而律师在这里面的作用,不可磨灭,因此,劳荣枝肯定会请辩护律师,而且这也是她的基本权利。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杀人女魔劳荣枝在潜逃了20年后终于在厦门一商场内落网。相关媒体报道,日前,劳荣枝的二哥请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教授已接受委托。

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我们都希望其尽快伏法,接受审判。那么为什么还有人为他们辩护呢?

这是因为每个罪犯,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被辨护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是应受到尊重的。

劳家人委托吴丹红律师时说:“劳荣枝从小是善良的!”用吴律师自己的话说她本身是研究法学的,正在搜集相关的案例,便欣然接受了这一委托。

这种辩护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劳荣枝案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大河汉子


你为谁辩护?为什么辩护?为什么明明杀了人,抢劫了,还找律师给坏人作辩护?

也是想不明白,我也生气。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法制社会的程序!

劳荣枝已经被福建厦门警方逮捕了,做了DNA鉴定了,从此,她无所抵赖了,承认了她就是劳荣枝,被移交到了南昌了!她的二哥为了找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吴教授,做为她的辩护律师。吴教授也答应了!




可是,劳荣枝竟然拒绝了!不知道为什么!确实是很没有道理啊!她逃亡二十三年,难不成想一心求死么!不辨护了!人间正道是沧桑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金色阳光温暖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1996年起,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常州等地实施犯罪,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

若像这样的情况,说劳荣枝穷凶恶极一点都不为过。甚至说,若从这些事实来看,劳荣枝基本上是会被判处死刑。最近,劳荣枝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一事再次引发公众讨论,有的人甚至认为像这种穷凶极恶之徒根本就不应该有律师为起辩护。不得不说,这种观念确实是不符合法治理念。

我国法律也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像劳荣枝这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另外,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劳荣枝涉嫌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问题,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并认定,我们也不适宜对其未审先判。

即便是劳荣枝,或者像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我们都应当得到保障。辩护律师的介入,可能未必能够改变案件的审判结果,但在诉讼程序上及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上,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如同图片那句话说的,让不该死的人不死,让该死的人死的明白。


叶律师


这是国家法律赋与她的权力,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体现。再穷凶极恶的一个人,她犯的罪行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但她也享受国家法律赋与她的权力,她的罪行与她享受的权利是两码


事。


国盾


这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基本体现,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当他自己的自由被限制时,可以通过邀请律师为其辩护,能不能辩护是一种权力,而不是结案定罪的结果。

穷凶恶极之人也有辩护的权力,它还体现了法律上的一种程序正义。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某一个人,因为我们主观上的认定有罪,而失去辩护的权力,那么很有可能陷嫌疑人于不义,不排除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虽然这种机率少之又少,但一个错案的破坏力,远要比一个正确案件的影响力更加深远。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很难说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会不会有人也陷入不义。

另外,对于穷凶极恶之人,在没有法官宣判之前,是不能盖棺论定的,只要经过翔实的举证,严苛的判罚之后的结果,才能确定是否真正的罪人,犯罪的程度有大小。比如说劳荣枝,我们只知道他参与了法子英系列案件,但她参与的深度如何?是否共同参与凶杀?是否被动参与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庭审和举证。在没有证据和辩护的条件下,是不能盖棺定罪的,我们认为的有罪未必就是有罪,对法律而言,证据才是最重要的。


元芳有看法


这样的人太可恶!无论谁为她辩护都没用必须死刑!无冤无仇就害死人家,天理难容!就是死刑都不解气!活活把人砍死,这对狗男女死一万次都不解气!


轻轻的风26018366


首先这个提问者是个法盲。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其次是要警惕这类提问人,他们用心险恶,试图挑起社会矛盾,撕裂这个社会。


刘杰326


在没有最终判决之前,她有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关于劳荣枝和法子英的案件,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多报道,虽然劳荣枝已经被抓获,但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她只能说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最后证明她真的是恶行累累、十恶不赦、穷凶极恶的人,但在此之前,她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一方面,这是她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

据悉,劳荣枝已于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12月12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已对劳荣枝进行了法律援助。

客观地讲,20年前,法子英已经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伏法认罪。而劳荣枝当年到底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犯下了怎样的罪行,还需要相关证据来证实。

法子英当年企图替劳荣枝开脱,他说的话到底是真是假,又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假的,都需要一一印证。

劳荣枝隐姓埋名东躲西藏了20年,期间她有没有犯下新的罪行,也是个未知数,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在这份情况通报中提到: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希望家属摆脱阴影。

从中不难看出,她或许是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不容饶恕,所以不想让家人受到影响。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她依然获得了法律援助。不出意外的话,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回到问题上,法律之所以能被人信任,就是它更冷静、更不受主观感情所影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严格地遵循法律法规,也能减少或避免错案发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话,我深以为然。

即便是穷凶极恶的人,也该让其“死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