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撫順殘疾按摩師反殺案開庭!檢方:防衛過當 被告律師:庭後遭圍堵辱罵

殘疾按摩師反殺案開庭!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遼寧省撫順市一家足療店遭到醉酒男子呂某強行砸門入室,留宿店內的殘疾按摩師於海義在與呂某廝打過程中,用水果刀將呂某捅傷,對方最終不治身亡。昨天(15日),這一案件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開庭審理,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庭審直播。

撫順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書

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於海義的反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公訴人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於海義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呂某實施了嚴重威脅於海義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於海義採取持刀反擊,構成無限正當防衛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此外,於海義的身體狀況等問題也是本次庭審的焦點。整個庭審持續3個多小時,該案將擇日宣判。

經法庭調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剛過,被害人呂某在酒後來到於海義所在的足療店,當時足療店已經上鎖停業,於海義在店中一樓休息。被叫醒的於海義以停止營業為由,沒有給呂某開門,雙方發生口角。呂某反覆推拽店門試圖進入店內。在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於海義工作的足療店內的監控視頻。

公訴人說:“2時9分4秒,於海義返身取摺疊刀,並於返回後將刀打開。2時9分31秒,呂某將門拽開進入店內,並用手拍打於海義,於海義上前刺呂某腹部一刀,隨後雙方發生廝打。被害人呂某倒地。”

公訴人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海義有報警的時間與周旋的餘地,呂某的行為未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嚴重侵害,但於海義卻選擇對未持兇器進入店內,只對其使用輕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總長24釐米,刀刃長10.1釐米的刀具,刺呂某腹部,造成呂某死亡的嚴重後果。其防衛強度遠遠大於不法侵害強度,超過必要限度。”

對此,於海義的辯護律師殷清利則表示,被害人呂某強行入室並毆打於海義的行為已經對於海義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殷清利說:“本案被害人呂某採取的是強行破門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對被告人進行了所謂的肢體毆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是屬於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本案被告人於海義採取持刀反擊,構成無限正當防衛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殷清利表示,當事人處於特定環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衛人實施恰到好處的防衛,是一種不合理的苛求。“對於防衛暴力犯罪的行為,不能要求防衛人在防衛的一瞬間給予判斷。防衛人必須認識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嚴重暴力行為的威脅,認識到它正在發生。所以說不能要求防衛人在防衛的一瞬間判斷出暴力行為的犯罪性質到底有多嚴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們不能苛求防衛人認識到對方有沒有帶工具,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些預想過於苛求。”

此外,有關於海義的身體狀況,也成為庭審的辯論焦點之一。公訴人認為,於海義的四級傷殘對本案沒有產生太大影響。“通過當庭播放的監控錄像、礦務局醫院的監控錄像,以及今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於海義的狀態,以及於海義同事叢某等人證言,均能反映出於海義雖有四級殘疾證,但能夠正常工作、行動自如。”

殷清利則認為,於海義身患殘疾,他與不法侵害人力量對比佔下風,迫使他使用刀具。“不法侵害人呂某是正常人,而被告人於海義經歷過交通事故,那麼在力量對比上,於海義必須使用更強於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達到保護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我們看著他平常的行走可能問題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在使用重大力量的時候,發生過傷殘的人和正常人有明顯區別。”

對此,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於海義雖有殘疾證,但是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殘疾的影響。此外,死者家屬代理律師認為,按摩店雖然不是24小時開放,但是,曾經有顧客在12點之後在按摩店接受過服務。所以不應按照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來追責,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在公訴的同時,死者家屬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喪葬費3萬餘元,死亡補償65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總計82萬餘元。

庭審結束後,法庭休庭,並宣佈將擇期宣判。

“反殺”行為惹爭議: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面對強行闖入按摩店的呂強,於海義在雙方廝打過程中,用一把摺疊刀結束了呂強的生命。對此行為,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及辯護律師均認定,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但檢察院則提出,於海義雖是防衛,但卻存在防衛過當。

據起訴書內容,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於海義於案發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療店休息時,被害人呂某強行推開門鎖進入室內 ,二人發生廝打,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於海義持摺疊刀刺傷被害人呂某,其行為屬於防衛行為。

但鑑於被害人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井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於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並致被害人呂某死亡,於海義並非只能採取此防衛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超過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終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檢方認為,於海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 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對於檢察院上述說法,於麗並不贊同,並補充稱:“於海義在知道對方受傷後,還有施救行為。”於麗回憶稱:“事發後,弟弟看到呂強血流不止,他馬上拿來白布為其包紮傷口,並隨即撥打了急救電話。”對此,於麗提出:“希望法院能考慮弟弟的施救行為。”

同時,殷清利律師也分析稱: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特殊防衛的適用對象系“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認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屬於行兇的範圍。他分析稱:本案被害人呂某雖未持刀具,但在醉酒加之已被於海義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強行砸門入室等不法危害,已屬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兇。

於海義的殘疾證

律師:於海義對防衛行為不後悔

據辯護律師透露,15日上午,該案將由遼寧撫順中級人民法院在撫順看守所法庭開庭審理。

對於此次案件審理的結果,殷清利告訴中新網記者:“於海義的訴求,就是希望自己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殷清利表示,即便在羈押期間,於海義也並不後悔當時的防衛行為,因為在當時的特殊情況下,他只能做出這樣無奈的選擇。

當開庭的消息傳來,作為姐姐的於麗也告訴中新網記者:“弟弟已經被羈押了很久,現在家裡母親和孩子也失去了經濟來源,日子很困難。”

於麗說,弟弟的兒子將在明年高考,希望能有爸爸的陪伴走進考場。但對最後的結果,於麗表示:“我相信法院一定會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