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亮在鄂尔多斯被执行死刑

2019年10月2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协助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死刑案件。



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姜洪亮在其入住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村腾图商务宾馆201房间接受卖淫女王某某(被害人,殁年40岁)提供包夜性服务。次日零时许,王某某提出要为他人提供包夜性服务并离开。姜洪亮对此表示不满,产生杀害王某某之念。当日七时许,姜洪亮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许诺给王某某200元嫖资再次让王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王某某表示同意。嗣后,姜洪亮到宾馆附近的彩云五金劳保百货批发部购买一把菜刀带回宾馆201房间,以备作案。王某某到姜洪亮所住宾馆房间后与姜洪亮再次发生性关系,两人因包夜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姜洪亮趁躺在床上的王某某不备,用王某某胸罩捂住王某某口部并持菜刀砍击王某某,王某某反抗,姜洪亮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并持菜刀在王某某颈部切割数刀,致王某某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姜洪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洪亮蓄谋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被告人姜洪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姜洪亮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判处被告人姜洪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对被告人姜洪亮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