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泡沫了思念


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请求权而言,《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目前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是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实质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诉讼中的体现,但不能反推之,认为诉讼请求的实体法权利基础皆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由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的种类也不同,主要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目前通说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特殊情形除外。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物权法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除此之外,对于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身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其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其与绝对权的存在密切相关,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身份权、保障以及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物权法第34条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如前所述,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返还财产请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只要登记簿上仍然显示动产的权属状况,就会排除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与占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此时也没有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会影响后续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尽管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项为兜底条款。前述规定并没有完全列明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故作此规定,以满足司法实务多样化所需。应予注意的是,这里列明的是“其他请求权”,但并非表明非请求权可以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如前所述,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只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才能作为诉讼时效客体,故本项规定是从请求权的范围内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19条也对出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权利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其本质为形成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请求撤销合同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权本质上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与支配权具有的共同特点是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但其不同点在于:支配权往往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的情形;而形成权一般以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为重要形式。支配权不具有特定的相对方;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其应受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

4.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是否为形成权存在争议,但应予明确的是,其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上仅供参考)


走近民法典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主要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物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是这样解读的,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物权请求权主要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债权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目前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很多债权人认为因为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诉讼与不诉讼结果都一样而怠于提起诉讼,最后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管是债务人情况如何,还是建议尽快提起诉讼或及时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