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原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存在吗

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职能,都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机构改革后,中编办隶属中组部管理,内设机构变司为局,设立10个局级机构,即综合局、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一局、二局等,其四个下属事业单位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然存在,依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然由该单位承担,职能和工作方式不变。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是事业单位机构信息采集和机构管理的重要程序。包括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时间,事业单位设立的部门和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经费来源和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等。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随着一把手的职务任免,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主要事项,其依据就是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事业单位今后将不再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

职能划转后,剩余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过整合,机构大幅精简,根据辽宁省的改革试点,县区机构精简90%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被整合撤销,原机构将不复存在。机构没有了,法人资格就会被注销,法人代表也随之注销。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果原来的事业单位没有涉改,则原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也是照常存在的。如果原来的机构改革整合,或者撤销,原法人资格随之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也是一样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