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中小学教师可对学生不专心听课、不遵守上课纪律进行一定的处罚。你认为呢?

地理云课堂


这可能会是教育界一场及时雨。

这几年,老师对学生的教育中,越来越显出无力感。一是各种各样规定,一边倒地保护着学生;二是家长对孩子的溺爱,老师根本不敢进行管教,稍微严格一点,家长大闹。前几天,不是说老师用教鞭敲了3下学生的胳膊,留下淤青,被家长讹了6万元的事。像类似与医闹的事情,也能发生在学校里,真是太可笑了。

如果能对教师处罚学生的各种情况,进行立法,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老师可能采取什么样的处罚。这对于老师的负责感是一种大大提高,也给广大教师在今后教育工作中,指出一条明确的道路。


一、处罚不是目的,找出原因是关键

对于学生不专心听课,这个进行处罚。这一点不能认同。有些学生比较聪明,通过自己预习,阅读理解,或者已经掌握了老师所讲的内容。所以当老师讲时,已经没有吸引力了,稍微溜号走神也是人的天性。这样也要受罚是不是有一点冤了。

学生上课专心程度,与老师讲课吸引力也是有关系的。老师讲课精彩,引人入胜,能牵牵吸引学生注意力,他们自然不会分心了。



二、无视课堂纪律,理应处罚

学生在课堂上无视纪律,调皮捣乱,自己不学习,反而破坏大家的学习环境和气氛。对于这类学生,是要做出相应的处罚。不让他长长记性,每次上课花费管教他的时间成本,会是巨大的。

有了立法,老师可以参照法规来处罚这类学生。学生也不再有恃无恐了,痛了就知道自己错了,下次捣乱前,会想想后果了。

三、加大宣传力度

立法通过后,要大力宣传。特别是要让家长和学生,知道这部法规的内容。会对哪些行动,进行怎么样的处罚。让大家做到心里有数,不要轻易触碰这些红线。

处罚学生,首先要争取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没有他们的醒悟,处罚这把戒尺落不下来。



这场及时雨下来,久旱的教育之地,能不能长出庄稼来,拭目以待吧。


我是女儿的玩具


我是老师,我以为罚不罚的真不重要,重要的是请想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维护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

本人亲历:一位家长与我的管理观念不合,不允许我批评他的孩子。对孩子无理由的信任。两年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必定举报,加其它共举报我六七次。举报理由为:我体罚其他学生;我刻意贬低他的孩子;我不接受他的合理建议;排练节目让他孩子参加,是有刻意安排侮辱孩子等。

他第一次给我打电话,就x我父母;他的孩子每天带录音,录下我说的话;他给我打电话也录音,然后截取后作为证据举报我。

两年,我基本上不敢在班里对孩子们进行教育。现在班级比较混乱,可我出于保护自身的原因,只能期盼赶紧到学期末,赶紧毕业。


呼噜_


讲个真实事件,我家里有人是就是老师,在乡镇。我这边大环境是比较重视教育的。这里初中是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每个初中不来学校上学的人数在教育局是有定额,只能几个人。但是去年有十几个,大部分是女孩子。为什么不来呢,据说在外面挣钱。校长很着急,一个个找家长,这些家长也不太想让孩子回来上学,觉得现在能挣钱更好。最终好不容易,让一些孩子回来上学。但是,这些回来的,尤其是这些挣钱的女孩子,根本没心思呆在学校,而且很社会。老师没法管,班上其他的家长也是有意见的。大家说这该怎么办,现在的教育又是怎么了。


手机用户5535408549


对于小朋友为什么不能用爱解决问题呢?为什么只有暴力才能解决问题呢?想想我小时候真好,老师是用心爱我们的,沒罚过,没打过,只是用语言说到理举例子讲故事来让我们慢慢懂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就算成绩差,老师也只是把错的题目给我们反复讲,成绩特别差的就带回家做练习题,而且还有晚饭吃,从没要收过补习费。我小时候是70年代,那时全中国都不富裕,也没高工资,但老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精神是非常值得学生敬爱的,所以我很尊重老师!做老师需要爱心,需要耐心,还需要恒心,就如有的小朋友是花,有的小朋友是草,有的小朋友是大树,都需要园丁细心照顾和栽培。如果老师动不动就要惩罚小朋友,那老师自己的脾气要增加修养了。小种子们是需要老师的爱,而不是电闪雷鸣!


诚信判官


早该如此,但是现在已经没有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的那种群众(家长)基础了。

我今年三十二了,初中的阶段几乎所有的家长见到老师第一句话就是:不听话给我往死里削。老师也真不惯着我们,字写不对了,削!调皮捣蛋,削!当然不是真的虐待那种打,不过也挺疼,这样导致了两个结果,我们的确不敢调皮了,心里承受能力也增强了,毕竟大家都被打过,谁也不用瞧不起谁。从小的到大,在我的同学里面还没听说有谁跳楼的。

现在推行此项立法,老师和孩子不是最主要的阻碍,最大的阻碍来自家长,很多不在乎孩子未来的家长或者说白一点,不懂事理的家长根本不会同意老师对其孩子的体罚,这些家长不会明白,老师的第一目的是什么,是传道、授业、解惑,不是打你家孩子来了,如果教师没有了惩戒权,会发生什么?负责任的老师教育孩子,孩子顶撞却毫无办法,打打不了、骂怕他跳楼,最后倒逼好老师不断放弃孩子,变成一个不问世事、仙游物外的散仙,而那些一开始就能和孩子打成一片哄孩子玩的不付责任的老师倒成了香饽饽,这也就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拆个包


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并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此安全条例》对中小学老师的管教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依学生违纪情节的轻重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依法进行批评教育。二、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受专门法治教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者,依法送专门学鹇进行法治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违纪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三、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此草案一出,在网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且大多数家长赞成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认为适当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不但有利于学生行为规范,有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还可以保障学校其他学生享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并免于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等。

但同时也有大部分网友表示,惩戒要有一定的界限,不得体罚,不得罚写作业,言语侮辱、讽刺、谩骂等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提倡“依法治校”,但是在管理学生上却没有法律法规可依从,大家都知道老师不管学生不行,但是,却对“教师应该如何管理学生?”,“惩戒的“度”要怎样把握?”一直争执不下。如果这些不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那么教师就永远做不到“依法管理学生”,而如何管理学生也就成了颇受争议的事情。

因此,广东此次拟对老师管理权进行立法,让违纪的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惩戒,做到有法可依,不仅有利于保护学生,也有利于保护老师。

广东此次立法最大的亮点在于:

一、区分了学生违纪的情节轻重,并依照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设定管理惩戒的程度。

情节轻微的,比如上课不好好学习,课下不完全作业的行为,只需要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用不着家长来校处理。而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例如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要求在监护人陪同下受惩戒,比如写检讨或送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甚至公安部门训诫等。

层次分明的管理方法代替了之前学生违纪无论轻重只能批评教育的弊端,足以震慑违纪学生,规范学生的个人言行。

二、此次对老师管理权的立法同样不包括体罚学生及变相体罚学生,完全是在可教化的角度考虑,并没有助长学校和老师不良管理行为。

三、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治理,依靠社会力量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也可以给学校和老师减负,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学生行为。

综上所述,广东拟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学生的管理和惩戒权交给老师的行为,是适应时代,顺应民心的行为,值得我们大力支持,值得在全国推广。


指尖教育帝国


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正当其时,三水三心还有几个建议

今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意见。该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

“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个人完全赞同广东省司法厅的这一举措:

一,此草案出台的背景——教师不敢管之风,日益蔓延

近些年来,由于学生的娇生惯养,家长的过度维权,媒体的片面之词,以及所谓教育专家的推波助澜,教师不敢管之风,日益盛行——管教的过程中,可能引发各种意外事件,教师轻则名声扫地,中则饭碗不保,重则身陷囹圄,于是,干脆不管。不少教师的口头禅就是,我们管不了,将来社会有人管!

更多的教师则处于一种良知与现实的煎熬之中——管,可能惹火烧身;不管,良心不安。

这种风气一直蔓延的话,教育必将处于危险境地——将学生当祖先供着的后果,就是对规则的漠视!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广东省用“立法”的方式,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意义!

二,此草案的核心内容——赋予教师(学校)一定的管教权

这个草案中,核心内容,就是要赋予教师一定的管教权。具体来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是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三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在这里,核心的问题,其实在于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学生具有独特性,同样的处理方式,可能对不同性格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举个栗子说,学生因不良行为违纪,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有的监护人会非常支持,学生也能认识到错误,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错而能改,善莫大焉嘛。

但如果出现家长不配合,该怎么办?

家长找学校吵闹,该怎么办?

学生认为上了面子、自尊心,跳楼了,学校和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你给了管教权,老师还是不敢用!

三,此草案很难具有操作性——关于该草案的几个建议

在指定任何一个方案之前,把问题考虑得充分一些,可能对我们后期的执行,有更多的好处。所以,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有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要明确制定主体

我一直想不明白,“赋予教师管教权”,主语是谁?是司法厅还是什么?谁有权力把管教权赋予教师?这个问题,如果么有明确,就是名不正言不顺!

个人以为,从法理上来说,这个制定的主体,起码应该是各级的人大,而不是某个部门!

第二,要完善制定程序

目前,这个草案处于征求社会意见的阶段,事实上,从制定程序来说,个人以为,应当是先进性调查问卷,征求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的意见之后,再来制定草案,再结合社会意见,进行修改,之后由地方人大进行审议、颁布、实施。

第三,要制定完善的细则

目前,这个草案,还是处于一种框架性的内容,从地方法令的角度,也只能如此,但一定要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要按照做了什么,该怎么处理,如何来处理三个层面来制定完善。

事实上,这种细则,是对教师的保护,避免教师因为管教而名誉扫地;还是对学生的保护,避免教师过度使用管教权,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要明确学生及家长的申诉权

可以借助于我国司法上的两审终审制,要给学生及其家长一定的申诉权,比如,学生或家长对教师的管教有争议,有权提出申诉。具体来说,管教的程序应该是:

学生违纪,教师或学校相关部门拟定管教意见,送达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全体起申诉;教师或学校对次进行审议之后,再实施管教。

但这样一来,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避免教师因为情绪失控而猜错随意性的管教措施——巨大多数体罚其实是都是教师情绪失控造成的;但坏处就是,教育最讲究机会,孔子所谓的“愤悱之机”——很多时候,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啊!

第五,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

既然通过一定的程序,赋予了教师和学校管教权,那么,只要教师或者学校,是根据实施细则和程序采取的管教行为,不论出现什么后果,教师和学校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是面对极个别家长的‘校闹’行为,也能够顶住,依法依归保护学校及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出了什么事情,就将教师和学校推向前台,这个草案,就必将成为永远的‘草案’,胎死腹中或者成为和尚的梳子!

总之,用所谓立法的方式,来保证教师的管教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必须还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及各地要依法依归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良好的初衷,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水三心


广东的先进,就在于总是很务实且很敏锐地捕捉到问题的重点,并敢于解决。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本身就值得尊重。

别激动,我仔细看了一下那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稿。很明确的一部分就是赋予老师管教权。

管教权是一种什么权力,尽管它是很新的名词不过,并不难理解,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和教育的权力。面对终生狂欢,我想知道以下几点:
1.这个权力给予是不是有效,我们都知道,一项权力的赋予和实施,必须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惩戒权呼吁了很久,迟迟不出,就是因为人大没有通过。我看了一下这份文件的发布单位,广东省司法局。一个厅局级单位,竟然规定了教师拥有管教权,当然管教权也是一个新创的名词。教师的这个权力是不是真有效,如果一处罚学生,学生跳了楼,家长拿出别的文件往上一告,到底这个司法局能不能给老师背书,这个我还真是感觉点迷茫,



看这份文件,和这份文件给予老师的管教权,总让我想起电影上的一个桥段:带着墨镜的大哥,指挥着众小弟,群殴。为了鼓舞人心,大声喊:打,打,给我打,打死了我负责!于是群情激昂,等到警笛响起,最早窜趟子的就是他!



2.表述太过笼统,没有将条例细化,什么情况下允许惩罚,惩罚到什么程度,这个都没有,到目前此件给力的话就是: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这个就不好明确了。比如上课不专心听课,怎么判定学生不专心听课,怎么惩罚?语言劝勉,轻微打手心,还是罚站抄作业。这个都没有说,一项成熟的规章制度,必须细化,让老师不但知晓这项权力,而且有依据可以依靠。如果没有细则,这个处理起来比较难。

3.把家长牵扯进入,是不是惩罚扩大化,有没有“连坐”的嫌疑。最给力的部分,是这些: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说

说白了,就是叫家长!家长陪孩子写检讨书,还有陪同孩子接收法治教育。这是不是盖子犯了错,就得乘法家长。惩戒扩大化,是不是又古代“连坐”得嫌疑。这符不符合教育原则。

孩子犯了错,我打你父母,这个做法好不好!

在众声喧哗中,我提出我的观点,我希望拥有管教权,但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也真怕,你一怂恿,我一发热,然后你一撤,我工作没了!


寐语小筑


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我们先了解一下该《条例》(草案)关于对学生违纪行为,学校或老师究竟可拥有哪些及什么程度的“惩戎权"。


然后,我们再联系当前学校及老师在对待和处理学生各种违纪行为的现实。通过将现状与《条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一个比较,“三味”谈三点看法:

一、这个《条例》依然是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才最终得以制定和实施。因此,学校和老师必须明确:《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仍然属严厉禁止行为!

《条例》中指出,老师对学生不专心听课、不完成作业、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应该不包括罚站、罚抄、甚至打骂等体罚方式。这点老师应心中有数。

不过,对学生这类轻微违纪,此《条例》或许难以给老师的教育行为效果带来实质性改变。

二、《条例》明确:对学生较严重或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要求监护人陪同写检讨书或陪同进行专门法治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实指高中)学生可由学校开除学籍。对于有严重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交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事实上,现在很多学校已经这么做了!但教育效果,似乎也不尽人意!

比如,据"三味"了解,现在不少中小学校对那些较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者,通知其家长到校,陪同检讨或陪读等。但教育效果并不明显。

既然《条例》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三味”倒想提个建议: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或老师可以通知家长接回家,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行为习惯教育。

虽然,这种惩戒措施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对于一个在校无心向学的学生而言,对学习影响不会太大,而对其行为习惯的教育和纠正,效果还是明显的。

三、该《条例》的最终实施,一个最大的好处是:为老师对学生适当的惩戒行为,提供了法规保障,让老师的正当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例如:老师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批评教育,如果学生因心理过于脆弱等原因,而导致学生出现某些过激行为时,按《条例》规定,老师则可以不为任何后果负责。防止无理取闹的“校闹”者,将责任推向老师身上。

以上是“三味"对《条例》(草案)的一些个人看法,期待网友加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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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味聊教育


现在中小学生可谓“打不得、骂不得”,教师甚至根本不能管、不敢管。因为教师动辄就会“被维权”,可谓尴尬至极!面对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如何破解呢?

最近,广东省拟立法,对师生行为予以规范。

这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发布在4月12日的广东省司法厅网站上。该《安全条例草案》对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责权利进行了界定,既使教师敢管、能管,也对学生的哪些行为该管、怎么管?做出了规定。同时还对监护人的行为也进行约束。

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

1.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明确可以处罚)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处理更为严厉)

3.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监护人责任)

4.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监护人责任)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监护人责任)

6.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重点)

这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几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教师有处罚权。

第二,明确了学生犯错,必须接受处罚。

第三,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

草案还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明确了要对“校园霸凌”从重处罚。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草案明确,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第五,还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联防联治。

1.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
2.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该草案虽然对教师该怎么管?惩戒权的尺度怎么界定等,还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细则。但是,毕竟是在向前走了一大步。这对于改变当下教育的尴尬境地,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