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是對史圖館專欄的投稿,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作品並非嚴謹的歷史學術研究,僅供參考;未經授權,禁止二傳,違者必究。
與一戰時期,政府要求警察在德軍全面入侵本土時需恪守中立政策,以防德軍以此為藉口對英國民眾進行鎮壓的政策相比。二戰時期,政府的態度可謂是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內政部希望警察能夠在“本土防衛”上更有所作為。雖然警察身為文職人員而非一線戰鬥人員,但若面對小股德軍進犯或是協同情報機關執行反間諜行動時,也應盡一份守土之責,拿起那為數不多且質量堪憂的武器(一堆產自一戰的壓箱底貨色能有多好)進行抵抗。
海峽群島於二戰期間被德軍一度佔領。當時島內警察機關對德軍的配合態度無疑是對丘吉爾“我們將不惜一切代價保衛本土”這番說辭絕妙的諷刺
但如果納粹德國全面佔領英國本土,近二十萬名警察(包括近十萬名輔警)則需放下武器向德軍就近投降,為防止針對平民的報復行為。 政府不久便向各郡警察局配發了約七萬支羅斯步槍(Ross rifle),這批近二十多年都沒有得到良好保養的步槍同時也有部分被分發給了各地的消防隊和港務管理局以便進行“適當武裝”。這批步槍被要求僅能在執行武裝護衛及協同進攻中使用。相較於步槍、彈藥的相對充足,用於日常巡邏的各式手槍和裝具(尤其是手槍槍套)卻因戰爭的緣故而顯得有些緊缺,大部分警員只能領到一隻沒有槍套的手槍。無法,只能將配槍藏在大衣中或別在褲腰上。還好,韋伯利轉輪的雙保險設計(在握把左上方有旋轉式手動保險且採用雙動式扳機不易走火)才使得警員步巡時不至於擔驚受怕,畢竟意外走火打穿大腿動脈流血至死可不是一種光榮的死法。部分地區也因此不得不降低巡邏頻率、甚至禁止巡邏時攜帶手槍以防警員在巡邏過程中將槍支遺失。
羅斯步槍(Ross rifle)是一種發射點三零三步槍彈的直拉式栓動式步槍,其最早被用於民間狩獵活動。後被英國陸軍和加拿大陸軍於一戰採用以彌補一戰初期軍方儲備步槍數量不足的窘境。精度尚可,但可靠性在泥濘的戰壕中卻極其堪憂。在中期被李-恩菲爾德MK.III型所取代,大部分被移交給二線部隊用作訓練
同樣也因為戰爭的緣故,大量有著射擊經驗的警隊教官被調往軍隊服役或被調往Home Guards充當教官,在三十年代由特侖查德勳爵所建立的嚴格的槍支培訓考核機制也近乎形同虛設:只要你能在考核中有三發上靶即可通過(共發射六發)。至於槍械清理、如何在交火中快速裝填等技能天知道他們中有誰學會了。所幸二戰期間,本土也沒出過什麼亂子,多是一幫趁火打劫的低武裝暴徒。這種局面在一直到戰爭結束後才有所改善:大批從軍隊退伍的士兵被分配到各地的警察局,他們在戰時所掌握的槍支知識和使用經驗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作用。一個例子便是在佈雷布魯克街慘案後組建的火器小組D6的成員多是有過服役經歷的警員,當然這也是後話了。
一群由中年人(也許是老年人)組成的Home Guard
一名蒙哥馬利郡(Montgomeryshire)的中年國民衛隊成員。國民衛隊(Home Guards )是一隻由英國政府組建的民兵武裝,主要由部分因身體、年齡原因而無法加入正規軍的青年或中年人為主,正如圖中所展示的那樣
自一九四八年,伴隨英蘇關係的逐步惡化。內政部開始更加註重起警察於核戰爭時發揮的作用。此舉在當時可謂是極富遠見,因為僅一年左右,蘇聯就成功試爆了第一顆原子彈。儘管警察是文職人員,但在發生戰爭後,他們也應具備協助武裝部隊進行進攻的能力。為了應對可能隨時都會爆發的全面核戰爭,內政部決定將部分陸軍的過剩物資包括李-恩菲爾德步槍、劉易斯輕機槍及司登衝鋒槍在內的大量戰略儲備槍支彈藥轉交給各地方警察。這些槍支彈藥被保存在各地的秘密儲備軍火庫中。平日裡各個倉庫均屬於封存狀態,但一旦有必要時警方可以立即取得這些武器用以維護治安。儘管內政部在冷戰期間不斷地擴充武器庫規模並針對不同情況(核打擊、華約傘兵空降本土)演練了各種方案,但值得慶幸的是,直到冷戰結束這批武器也從未正式投入使用。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日,不滿二十歲的德雷克.本特利(Derek Bentley)和他十六歲的同伴克里斯托弗·克雷格試圖非法闖入一家糖果工廠入室盜竊時遭警方介入(糖果大盜?),其同伴克雷格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先是槍擊了帶隊的探雷德里克·費爾法克斯探長(Frederick Fairfax), 使其肩部受傷。並在逃亡過程中槍殺了試圖爬上屋頂以進行追捕的西德尼·邁爾斯警員(Sidney Miles)。最後克雷格走投無路,無奈被迫跳樓逃離被摔成重傷。事後當地警方從克雷格身上發現了一把被截短了槍管的柯爾特勤務型點四五五口徑轉輪手槍(截短槍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隱蔽攜槍,原版槍管過長不利於攜帶)以及多發經過手動復裝的手槍彈。
雖然本特利從未被指控犯下襲警罪(除了言語辱罵),但他卻被定罪為謀殺從犯,最後陪審團在檢方提出的模稜兩可的一句Let him have it的解釋判定本特利有罪,隨即本特利被判處絞刑。一九九八年,法院經過多輪裁定後決定撤銷掉了本特利的罪名
在本特利事件發生後,全國各郡警察局對現役警槍進行了檢試。結果表明約百分之十五的現役警槍存在各種缺陷:膛線磨損、握把處出現裂痕等。這使得當時警隊中一些精銳單位:例如Special Branch(政治部,簡稱SB,即負責國家安全及情報事務的秘密警察機構,其最早於一八八三年成立以對抗芬尼亞主義者)和Royalty Protection Officers (皇室護衛科)開始換裝發射九毫米帕拉貝魯姆手槍彈的伯萊塔M1951自動手槍以替換早期購入的各類小口徑自動手槍。其他部門也於日後選擇了各式史密斯維森轉輪手槍和勃朗寧大威力自動手槍以替換日益陳舊的韋伯利轉輪手槍還有小口徑自動手槍。
伯萊塔 M1951
在前文所提到的佈雷布魯克慘案發生後,倫敦警察廳痛定思過終於將警隊日常攜槍的問題提上日程並決定成立一隻專職的火器小組以應對類似涉槍案件,代號D6。部分曾參加過射擊俱樂部的警員或有過服役經歷的警員被應邀加入。不久他們便被派往英國陸軍輕武器學院(Small Arms School Corps)接受培訓。
英國陸軍輕武器學院徽記
隨後,D6改名為D11,並創建了一級警員和二級警員制度。一級警員主要由教官構成,承擔訓練任務,但如有需要他們也可以進行部署以協助其他單位。二級警員則被要求部署到既不涉及劫持人質事件也不持有特殊槍械的嫌疑人的行動中。當時D11的警員使用的是韋伯利轉輪手槍(後全面換裝為史密斯維森M10型轉輪手槍,香港警察同款)和勃朗寧大威力半自動手槍。另有部分警員在接受培訓後被批准使用李-恩菲爾德狙擊型執行反狙擊任務。很快,其他郡警察也開始效仿倫敦警察廳的做法。當時英國的警員近百分之十七的持槍率一度達到了歷史新高。儘管D11看似專業,但一二級警員制度與後世各國建立的特警制度仍相差甚遠,本質上他們不過是一群加強了火力的受訓警員。
無間道劇照,壯哉我冠希哥。 史密斯維森M10型轉輪手槍當初正是受英政府影響才被廣泛購入,它是目前香港紀律部隊儲量最大、使用範圍最廣的手槍(其對象涵蓋懲戒署、海關、警察等執法單位)
一九七四年,希思羅國際機場在一次恐怖襲擊的威脅下向請求倫敦市警察廳支援。儘管事後警方並未透露相關行動細節,但警方隨即組建了航空安全行動指揮部(Aviation Security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簡稱SO18),該單位主要負責執行對希思羅機場和倫敦城機場的安保工作。 至於首都圈內的其他機場——如蓋特威克、斯坦斯特德和盧頓分別由蘇塞克斯、埃塞克斯和貝德福德郡警方管轄。該單位在建立之初就首次引進了只能進行單發射擊的MP5SFA2/A3半自動卡賓槍。事實上英國警察也曾裝備過經過改造只能單發射擊的司登衝鋒槍和斯特林沖鋒槍。此舉也算是警界高層面對不斷惡化的治安犯罪想出的中庸之道——既然手槍精準度、火力持續性差,那麼不如配發一些能發射手槍彈的半自動抵肩射擊武器。部分郡的警方也為其警員提供了少量的半自動步槍諸如L1A1、Mini-14和HK33等。直到今天,英國警察中為數不多的持槍警員中仍有大部分警員只能攜帶半自動武器。
MP5SFA2,請注意其火力檔位只有兩種,即保險模式和半自動單發射擊模式
同時警方也取消了要求警員必須日常巡邏中必須隱蔽攜槍的規定,這條舊規定無疑是順應當年倫敦警察廳創始人——皮爾爵士的“低武力原則”的產物。隱蔽攜槍的目的一部分是為了給人以文職印象,同時也是希望在緊急關頭警員能快速拔槍射擊。但當英國警察逐漸採用各式抵肩射擊武器時,這項規定就顯得有些雞肋了。畢竟你總不可能把一支全尺寸的槍械塞進自己的制服裡吧。
但伴隨著警方武裝程度的提高,情況卻並未得到解決:涉槍犯罪率依舊居高不下,更糟糕的是大量的無辜市民中警方執法行動中慘遭躺槍。根據英國《獨立報》於二零零五年的一次統計中:發現在過去的十二年裡,有三十人被警方當場射殺,其中多數均為誤傷,這引發了公眾的一系列針對警方的抗議甚至報復行為。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一九八五年的約翰 · 肖特豪斯事件,一名五歲的小男孩在當地警方的一次武裝搜查中遭誤傷, 後因醫治無效後死亡。僅兩天後,憤怒的居民們就將一名巡警拖出巡邏車並對其進行毆打。這一事件同時也引起了英國其他地區民眾對警方過度武裝化的抗議。也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樣,一二級警員的本質不過是配備半自動武器以加強火力的普通文職警察。一旦使他們面對:如反恐、解救人質等一系列特殊任務時他們就很難發揮作用,這也就解釋了一九八零年的伊朗駐倫敦大使館人質劫持事件中,政府為什麼選擇請求隸屬於軍方的特種空勤團(SAS)介入而非警察廳下屬的D11的原因。
經典的SAS造型:戴著防毒面具,手持MP5衝鋒槍和勃朗寧大威力半自動手槍,身著黑色或是藏藍色連體服,
SAS下屬的CRW:反暴亂小組。反暴亂小組是對外的委婉說法,CRW實為執行國內反恐作戰的特殊部隊。但有趣的是在CRW組建之初,國防部的官僚們都認為反恐根本沒必要動用軍方特種部隊,那是警察的職責
於一九八七年發生的亨格福德大屠殺等一系列頻發的槍擊案改變英國政府對民間持槍的一向保有的低干預、不干預政策。民間持槍保有量快速下滑,這也為警方得以降低武裝化程度帶來了轉機。
議會於當時通過了一九八八年火器修正案。 包括各式採用全自動、半自動或泵式原理髮射中心發火彈的各式步槍、可安裝彈匣的霰彈槍,以及爆炸物在內各式武器都被明令禁止。僅保留髮射點二二邊緣發火彈的步槍、栓動式步槍、彈匣容量不超過三發的霰彈槍(半自動或泵動允許上膛一發槍管內保留兩發)和半自動手槍。很快在另一起涉槍案件鄧布蘭慘案後,議會又一次批准了新的火器修正案,手槍被禁止持有。除非是用作收藏或運動。有意思的是前裝藥、以黑火藥為動力的老式手槍卻不在此項法案的管制範圍內。它需要的是爆炸物操作執照。更有意思是,由於這一法案對現代手槍的管制,也使得英國的射擊運動員不得不前往北愛爾蘭、海峽群島、馬恩島或者瑞士進行訓練。直到二零一二年,在經歷了多輪扯皮後,內政部終於允許射擊運動員可在本土使用現代運動手槍進行訓練。
亨格福德大屠殺是指一九八七年發生在亨格福德的槍擊事件,當時一名具有反社會人格失業的古董商兼鐘錶匠麥克爾·羅伯特·瑞安(Michael Robert Ryan )使用一隻運動型五六式半自動步槍、一隻M1卡賓槍及一隻伯萊塔92fs型半自動手槍槍殺了包括一名警員在內的十六人,隨後飲彈身亡
鄧伯蘭慘案則是指當時一位被當地童子軍屢次勸退且具有戀童癖嫌疑的中年人托馬斯 · 漢密爾頓(Thomas Hamilton )在一所學校內使用多隻手槍射殺了十六名兒童和一名教師,然後飲彈自盡
伴隨著新火器修正案的通過,民間大量的槍支彈藥被政府收繳後。涉槍犯罪率快速下降,治安一度出現好轉,英國各郡警察也開始一步步去武裝化,越來越多警員開始像百年前的父輩們那樣放棄攜帶槍支巡邏,選擇更加低致命性的警械例如催淚噴霧、甩棍來解決事端。零七年內政部更是授權各郡警察可購買泰瑟槍以提高普通未攜槍警員的能力。
在一次演習中使用泰瑟槍的警員
到了一九九一年,為適應時代倫敦警察廳下屬的火器部門進行了一次大規模改組。一級警官和二級警官制度被取消;大批的一級和二級警員被取消武器授權;僅保留少數並將其改組為授權持槍警員即Authorised firearms officer,簡稱AFO,他們通常配備半自動武器執行靜態安保、武裝巡邏等非專業性的治安任務。
兩名手持MP7SF的步巡持槍警員除了MP7SF、MP5SF等半自動型號衝鋒槍之外各郡下屬的持槍警員還裝備了一些保留半自動射擊模式的突擊步槍,例如HKG36C、SIG516、甚至HK416C等
一名隸屬於外事保護組(SO6)的授權持槍警員,該部門主要負責議會及首相官邸周邊的靜態外圍安保工作,後被改組為議會及外事保護組。請注意他手中加裝Sure fire槍燈和EOTech全息瞄準鏡的MP5只有兩個火力檔位,證明這是一隻僅保留半自動模式的MP5SFA3
一名手持加裝了SUSAT瞄準鏡的SA80A2的英國女警,不少資料顯示英國警察從未使用過本土生產的SA80,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正確的。英國各郡警察機關確實沒有裝備過SA80,但從屬於英國國防部的國防安全警察確實裝備過SA80A2。但注意儘管如此但國防安全警察依舊不能等同於國家憲兵
同時倫敦警察廳也組建了一支專業的特警隊以應對AFO無法處理的情況,即特殊授權持槍警員,Specialist Firearms Officer,簡稱SFO。一名普通警員若想要成為一名持槍警員,必須經歷一系列的考核和培訓,完成最初級的考核即可成為AFO,並且在有一定經驗後接受額外訓練才能獲取SFO資格。各持槍警員在使用火器需受到法規(如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和1998年《人權法》、內政部《警察使用火器和非致命武器業務守則》和《警察使用火器指南手冊》)的約束。
一名手持霰彈槍的早期SFO的警員,腰間還裝備著一把裝備著槍綱的格洛克半自動手槍,由於當年SFO的組建受到了SAS的影響,所以SFO的形象更類似於SAS
正在進行室內突入訓練的SFO小組,注意一名SFO的戰術背心上下掛的供隊友使用的震撼彈,值得一提是在曼徹斯特恐襲後,曼徹斯特下屬的CTSFO也在行動中採取了相同的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倫敦警察廳現已取消了SFO編制 ,只保留AFO,highly-experienced AFO(菁英持槍警員)和新組建的CTSFO(反恐持槍警員)。幾乎所有的SFO和CTSFO都隸屬於於各郡警察下屬的火器小組中。CTSFO相較於SFO受過更全面的訓練(由UKSF參與培訓),素質更高。當前全英格蘭包括倫敦警察廳在內只有六個地區建立了CTSFO。一旦在這六個地區以外的地方發生需要出動CTSFO的情況,他們也可根據各郡警察總長會議的指示進行跨區域部署。全英格蘭及威爾士近十四萬名警員中僅有五千六百四十七名授權持槍警員(在經歷英國本土的多輪恐襲後,有近一萬五千名警員被授權在發生恐襲後可使用武器),不到總人數的百分之五。一方面固然是授權持槍警員的考核過於嚴格,但也著實體現了當前英國警察目前經費不足的窘境,(英國各郡警察的經費在戰後就一直存在過分削減的情況,部分地區的警察甚至沒有專業辦公地點和出勤車輛,更別說組建一隻專業的火器小組了)。
同時應對逐漸增加的持槍犯罪案件。也引入了西約克郡於一九七六年所創立Armed response vehicle,簡稱ARV,即武裝響應車輛用於日常街頭巡邏,以保證能在發生了武裝搶劫之類的案件時能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每輛ARV上通常搭載三名授權持槍警員。這種制度一定程度上借鑑了香港的Emergency Unit,即衝鋒隊。除了快速機動進行火力支援之外,還需負責對緊急事件中受傷的民眾進行First Aid。很快倫敦警察廳還發展了一種名為特洛伊的戰術即:多輛ARV一同在犯罪熱點或敏感地區進行巡邏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當時約有近一百三十輛Rover 800和沃爾沃 V70型巡邏車被倫敦警察廳改造成ARV。一九九四年後,大曼徹斯特等其他地區開始採用ARV進行武裝巡邏。
較為早期的一款ARV,目前倫敦警察廳正在用寶馬X5逐步替代各式型號的ARV
最早,ARV配備的武器主要以史密斯維森M10型轉輪手槍和MP5SFA2/A3為主。在大規模推廣ARV制度後,M10型轉輪手槍因火力持續性較弱被換為了早期的格洛克17型半自動手槍。後期各郡警方受孟買恐怖襲擊的影響決定為ARV裝備HK G36C步槍並加裝劉坡爾德1x4倍可變率瞄準鏡或EOTech全息瞄準鏡,(但沒錯還是半自動型。嫌棄發射手槍彈的半自動抵肩武器威力不夠大,那給你換成有發射步槍彈的半自動抵肩武器就知足吧,你還惦記全自動幹啥?)
一輛ARV的後備箱,儲放著防彈盾牌、醫療箱、破門錘等多項特種工具
而當年組建的D11也在一九八六年改名為PT17,後被編入了特別行動部並改名為SO19,而在二零零五年進一步改組後編入中央警察部門又改名為CO19專業槍械司令部。二零一二年一月,為應對奧運期間可能出現的安保問題,專業槍械司令部又與中央行動處和專業罪案調查處(SCD)合併,成立了專業罪案調查處( Specialist Crime & Operations ),也就是目前的SCO19。這類火器單位也被稱為"藍色貝雷帽",因為他們在組建之初常常戴著藍色貝雷帽進行巡邏。 但時至今日,他們更有偏向於戴藍色棒球帽。
在機場進行巡邏的火器單位成員
結語:
從警棍到步槍,英國警察的持槍政策的不斷調整展現了這個國家警察從非武裝化到武裝化經歷了曲折的螺旋上升的發展歷程,雖然英國警務改革的總體趨勢是向武裝化、專業化發展,但早在其創立之初皮爾爵士的“低武裝化原則”至今仍影響著英國警察的武裝化原則。
…………………………………………………………………………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Specialist_Firearms_Command
en.m.wikipedia.org
https://www.findagrave.com/memorial/6522704/derek-bentley
www.findagrave.com
Military-style guns for police to fight terrorists on the streets
www.telegraph.co.uk
"Shot dead by police 30. Officers convicted
news.independent.co.uk
ACPO (2003), Manual of Guidance on Police Use of Firearms, 3.2.1
www.acpo.police.uk
Firearms poli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en.m.wikipedia.org
SCO19 - British Armed Police
www.eliteukforce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