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强化案件分析研判 回归知产维权本质——江苏苏州中院关于商标商业维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苏州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开展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商业维权案件2294件,审结2070件。其中,2016年受理463件,审结455件;2017年受理971年,审结872件;2018年1月至9月受理860件,审结743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维权商标主要为畅销日常生活用品且批量案件多。调研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商标多为大型知名企业畅销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涉侵权产品种类繁多,大部分为酒类、服装、洗化、电子、文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如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大嘴猴”服装案件217件,占近三年来商业维权案件的14%。昆山法院共受理商标权商业性维权案件480件,其中,涉日常生活用品案件343件,占比高达71.5%。由于原告通常采取特定区域集中诉讼形式,故该类案件多以批量案件为主,据统计,2016年以来,苏州全市法院受理一次性起诉10个以上被告的商业维权案件共计1307件。

2.被诉方多为终端销售商且合法来源抗辩乏力。据统计,该类案件的被告绝大部分是从事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小超市等终端销售商,针对生产商、批发商提起的维权诉讼案件仅为182件,占比7.9%。这些个体户的进货渠道主要为百货类批发市场,通常是当场拿货当场结算,没有相关交易凭证或销售发票,或者交易凭证记录简单,只列明商品种类、规格、价格,并未体现品牌。此外,商标维权代理机构在批量进行证据保全后,往往相隔较长时间才提起诉讼,期间被诉个体户的交易凭证经结算后一般不再保留。因此,被诉个体户对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上存在举证不能,或者举证缺失的问题,也无法向上家的生产商、批发商主张权利。另外,由于商标权利人维权时间拖延过久,可能发生被诉方经营者更迭的情况,给法院查明实际侵权人带来难度。

3.攀附型侵权产品增多且侵权产品真伪认定难度大。“青花瓷”“酒鬼花生”“六神原液”等系列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大多都标注有自己的商标、生产商信息等内容,只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不适当地标注有涉及他人商标字样的描述。调研发现,部分涉案商标甚至是知名商标的产品不重视防伪措施,有些防伪措施形同虚设,产品代理人甚至不能准确说明正品与侵权商品的具体差异。该种情况下,终端经销商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被诉后难免会对权利人维权诉讼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对于侵权赔偿往往也是被动接受。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释法难度,也降低了相关零售个体行业对法院审判工作公信力的评价。

4.案件调撤率高且多适用法定赔偿。大多数被告对于侵权事实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的多少,故便于法院充分利用该类案件当事人、侵权行为性质等方面的关联性,发挥典型案件判决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据统计,苏州全市法院共调解383件,撤诉1153件,占比74.2%。同时,权利人在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程度的举证上并不积极,只是简单寻求法院给予法定限额下的赔偿。这就造成这类案件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在侵权时间、商标知名度、侵权品种数量、侵权获利、合理销售量以及行业普遍利润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

二、原因分析

1.权利人诉讼成本低,趋利性强。权利人往往是将商业维权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商业代理机构,甚至是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代理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对一定区域内的经营者展开集中诉讼。

2.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进销凭证阙如。被告多为个体户性质的小商小贩,法律意识不强,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进行合理来源抗辩。

3.部分公证取证行为存在争议,赔偿标准模糊。很多被告对“陷阱取证”、异地公证的取证行为极其抵触,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困难。此外,由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审判过程中难以查明,行政处罚的金额又高低不齐、裁量标准不一,导致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大费周折。

三、对策建议

1.遏制不正当维权行为,引导正确的维权方向。要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合理控制商业利润的空间,促使权利人回归维权本质。一方面应允许适度的商业利益,以激励、促进商标权人维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商标权人将诉讼作为牟利手段,遏制维权出现异化。

2.充分考虑个案因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时,应充分考虑被告的举证能力、行业经营习惯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小商户提交的送货单、收据等非正式单据,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对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3.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商标监督管理。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源头把控,如重视防伪标签的使用、防伪技术的更新。此外,要增强被诉个体商户的法律意识,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