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江歌案发生在古代,那么古代的律法会判陈世峰死刑吗

前几天夜读头条,看到江歌案的杀人凶手陈世峰只被判了20年的刑期。看到舆论评论的愤慨,自己的情绪也不由带动起来,从情感上来讲杀人者死,似乎是自古以来亘古不变的法理。然而静下心来查阅资料,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发现用古代的刑罚制度,杀人也是未必偿命的。


从历史上著名的成语,约法三章,其中有一条就是杀人者死。可惜那种情况只是在国家动乱的时候一种应急之法。事实上在中国历史的太平时期,很多情况下杀人都不会被判死刑。

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汉律规定,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则,被主人打死的不用偿命。就是说夜闯民宅不论是警察还是贼人,被房主杀死了也是正当自卫,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这让我想到了前不久一位nba球星去女友家,结果晚上太黑串错门了,而被闯入的那家房主以为是小偷直接一枪爆头了。但是具体是哪个球员我没有记住。唐律有个条文叫“夜无故入人家”。讲的是如果有人在黑夜中无故闯入民宅,主人即刻将其杀死的无罪。该条还规定,即使主人已经捆缚闯入者,随后再打死他,虽不属于即刻杀死,也仅处“加役流”而且这个律法一直保留到清代。

此外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还有一种情况,群殴时误杀了自己人,只处三年徒刑。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比如霍元甲和赵掌门在天台打擂,都签了生死状,这样的是不处死刑的。

另外古代很多法律还是比较重视伦理关系道德纲常的,杀人动机也使很多杀人者罪不至死。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又如《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减死论。这种受中国传统道德而使杀人者不至死在民国也有发生,比如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回到江歌案,如果按照案情来说,可以理解江歌是为了保护朋友死的,尽管朋友不是很给力。这种舆论下,不管怎么狡辩都不属于过失杀人,而且连捅11刀。我觉得在古代按照道德的动机也许为了褒扬江歌的这种义气而判陈世美秋后问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