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房产贬值了,出资人还要补足出资款吗?

用户69288316


如已按照评估作价履行出资义务,并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不需要补缴出资款。

《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公司法》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014年修改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即,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可以是由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也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务中,这条规定也很容易理解。

如果房产贬值,需要补足出资,那是不是房产升值,就需要增加该股东的相应股份还是返回该股东的部分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