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关于开展全市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泰安市内(含各县市区)生产组装、销售流通、维修回收、上路行驶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及“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产品。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动两轮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三、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存在不符合登记情形的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自2018年10月1日后,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产品,不得在我市销售流通;2019年4月15日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车,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等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型。严禁私自改装和拆卸电动车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及加装、改装遮阳伞、顶篷、座椅、厢体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照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由许可部门予以查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未投保交强险、闯红灯、非法改装、伪造变造、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驾驶拼装车的,非法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七、严禁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销售电动车。占道经营销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近期如有购买电动车的计划,购买前须查看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商家不给提供的不要购买,切勿听信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不购买、不乘坐、不驾驶超标电动车(包括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及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