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某职务”和“批准免去某职务”有什么区别?

红头鸟


小公组织部出身,对此还算了解,来解释一下。

免去职务和批准免去职务,在干部管理上,执行结果都一样,只是因为干部管理权限问题,在程序上存在审批的差异而已。

1、免去职务,即免去干部现有职务。一般由组织部门下文,如“经市委批准同意,免去某某商务局局长职务”。大家可以发现,在免去职务前,有经市委同意的字样,这就是干部管理权限的问题。如果是市委管理的干部,则需市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同意;如果不是市委管理权限的干部,则基本上由人社部门下文,免去干部现职。

2、批准免去职务。某个干部需要免去现职,则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免去职务。一般党内职务,报上级党委批准;而政府职务,则需要人大召开常委会审议后批准。以地级市为例,免去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职务,其党内职务“市委常委”,需报省委批准同意,由省级组织部门下文;而副市长职务,则需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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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公


这是一个管理权限的问题,不管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免去某职务”,是指人事管理权限在本区域、本单位、本公司。对于管辖区域内的人员,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有直接的任免权。比如在县一级,对于所有科级单位人员都有直接任免权。在企业分公司,对于班子成员之后的其他管理人员或者部门各类负责人,都有直接的任免权。在任命或者免职的时候,可以直接在文件中出现“某某任职**”、“免去某某**职务”等类直接性词句。

“批准免去某职务”,是指人事管理权限在上一级,本级组织人事部门无法直接任免,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权限的高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发文、函任免。比如县区级政府的副县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任免。企业中,分公司的班子成员一般也是由总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者是根据分公司的申请批准任免。


真宁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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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某职务”是公司行为,属于公司决策,重点在于“免去”二字。“批准免去某职务”也是公司行为,也属于公司决策,但重点在于“批准”二字。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关键还是在于区别方面。

在我看来,“批准免去某职务”是下级工作人员向上级的申请行为,也就是说是由下而上的公司行为,如果上级领导不批准,那么就无法免去某职务。而“免去某职务”是纯粹的上级决策,不涉及申请,是由上而下的公司行为,不需要批准就可以使“免去某职务”发生效力。所以,“免去某职务”与“批准免去某职务”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申请行为。

其实我觉得除此之外二者没有啥太大的区别,意思大致相同。要说区别的话,那就是用词的区别了,这种东西就看你怎么写了。如果你是领导,你既可以直接免去某人职务,也可以批准免去某人职务,但如果你是下属员工,你是没有免去或批准的权限,也就无从谈起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觉得可以,记得“打call”。


Sir聊HR


主要是管理权限的区别。直接免去的,“职务”属于做出免除的机关的职权范围。批准免除的,“职务”属于上级管理的但又属于下级序列的,不在免除机关的职权范围,不能直接做出,必须报上级批准。


闲云野鹤240937479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关系。


逗妇乳不是豆腐乳


免去某职务是免去具有管理权限干部的职务,自己能够直接做主。比如,县里免科级干部。批准免去某职务是上级部门你批准免去在你辖区工作的干部,是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比如,县里免去国地税,工商等部门的科级干部,在你辖区工作,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配合你当地政府工作的叫双重管理,这类干部的任免需要上级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