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中对方至今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久?法院会自动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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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239条的规定,执行期间一般为两年,自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有履行期间或者分期履行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如当事人在这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执行时效就中断了。

二、法院的结案方式

法院的执行方式一般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结案方式。

申请强制执行后,既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般法院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法院结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一般不会在不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前提下,擅自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