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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张伟春犯诈骗罪,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
宣判后,合议庭向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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