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投喂」13次土地政策變更總結

13次土地政策變更總結


1. 太平天國(1851年):

《天朝田畝制度》是最能體現太平天國社會理想和這次農民起義特色的綱領性文件。它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按人口平均分配。該主張從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表現了廣大農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強烈願望,具有進步意義。但它仍然是閉塞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同時又是一個沒有商品交換的和絕對平均的社會。這種社會理想,具有不切實際的空想的性質。而且,《天朝田畝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並未付諸實施。

2. 舊三民主義(1905年):

1905年11月,在同盟會機關報《民報》發刊詞中,孫中山將同盟會的綱領概括為三大主義,即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後被稱為三民主義。民生主義即社會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權”,也就是核定全國土地的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革命後的增價,則歸國家,為國民共享。國家還可按原定地價收買地主的土地。“平均地權”並非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沒有正面觸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難以成為發動廣大工農群眾的理論武器。

3. 新三民主義(1924年):

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在廣州召開,大會通過的宣言對三民主義作出了新的解釋:把民生主義概括為“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大原則(後來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並提出要改善工農的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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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井岡山土地法》(1928年12月):

1928年12月,毛澤東在井岡山主持制定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土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廣大農民以革命的手段獲得土地的權利。由於缺乏經驗,這個土地法關於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買賣等方面的規定,並不適合中國農村的實際。

5. 《興國土地法》(1929年4月):

1929年4月,毛澤東、鄧子恢在興國主持制定第二個土地法,是黨就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制定了可以付諸實施的比較完整的土地革命綱領和路線。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這是一個原則性的改正,保護了中農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堅定地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分土地。

6. 抗日戰爭時期以及第二次國共合作末期(1937年--1946年):

(1)1937年2月,國民黨召開五屆三中全會。會前,中共中央發表致電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電,提出有條件的四項保證,其中關於土地政策的保證是:停止沒收地主土地。也就是實行減租減息,以代替消滅地主階級。

(2)具體來說,減租減息是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根據地為適當調節各抗日階層的利益實行的土地政策。一方面地主要減租減息以改善農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農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顧地主富農的利益。實行這個政策既調動了廣大農民的抗日積極性,又有利於爭取地主資產階級的大多數站在抗日民主統一戰線一邊。

7.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

即《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這就將黨在抗日戰爭時期實行的減租減息政策改變為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這一政策的提出,標誌著解放區在農民土地問題上,開始由抗日戰爭時期的削弱封建剝削,向變革封建土地關係、廢除封建剝削制度的過渡。其基本內容是要堅決地支持和引導廣大農民群眾,採取各種適當方法,使地主階級剝削農民而佔有的土地轉移到農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絕不可侵犯中農土地;一般不變動富農土地,對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

8. 《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

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平山縣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定和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將土地的所有權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貧僱農和少量中農),實行農民土地私有制。土改之後,中國農村還存在富農,分得土地和財產的中農和貧僱農分別轉化為上中農和下中農。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區進行了土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了這次土改的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土改中對待富農的政策,由解放戰爭時期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次土改使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包括老解放區農民在內)無償地獲得了約7億畝土地和大量其他生產資料,佔中國絕大多數人口的農民群眾獲得了翻身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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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農業社會主義改造(1953年-1956年):

黨中央在1953年12月通過的《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總結互助合作運動的經驗,提出要按照積極發展、穩步前進、逐步過渡的方針,通過互助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三個步驟,將土改後農民(富農、上中農和下中農)的土地及其他主要生產資料歸集體(人民公社)所有,統一經營、集體勞動,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

11. 十一屆四中全會(1979年):

(1)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以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為主要形式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各地逐漸推廣開來。它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將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積極性和集體經濟的優越性結合起來,因而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

(2)“統分結合”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普遍實行,促進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1983年10月,中央做出決定廢除人民公社,建立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政權,同時成立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

12.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2013年-2014年)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我國農村改革再出發定了調,指出了農村“三塊地”改革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不動搖。

2014年中央1號文件則對農村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一個原則是穩定承包權,另一個原則是放活經營權。具體說,就是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13. 黨的十九大(2017年)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2017年10月31日,中國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為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長久不變,土地經營權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等七方面內容。

以上正文內容,均出自《考研政治核心考點筆記及模擬6套卷》


核心考點筆記&模擬6套卷

12組政治易混詞辨析

34次重要會議總結

25部毛主席重要文獻總結

近現代21位歷史人物總結

近代12箇中外不平等條約總結

13次土地政策變更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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