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銀行員工監守自盜多次騙貸 銀行竟“忍氣吞聲”配合展期

銀行員工監守自盜,利用空殼公司多次騙貸,早已無力償還。離奇的是,銀行卻為其多次展期,最終導致損失接近千萬元。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就揭露了發生在汝州農商行的案件。該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人王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並責令其將違法所得700萬元依法退賠銀行。


離奇!銀行員工監守自盜多次騙貸 銀行竟“忍氣吞聲”配合展期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購買空殼公司多次虛構騙貸


據刑事裁定書,王某某,男,案發前系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汝州市農商銀行)職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判決書還原了王某某騙貸一再得手的諸多細節。2012年12月,王某某購買汝州市金船實業有限公司,並更名為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成為王某某等騙貸的空殼公司。2013年3月,王某某向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與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虛假鋁礦石購貨合同,申請貸款1500萬元,閆某以其實際控制的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而該三個公司均為無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公司。


王某某還向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相關年度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農村信用社給汝州市天中實業公司發放貸款8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王某某將其中500萬元交由閆某使用,將剩餘300萬元轉入到了賬戶名稱為王某、康某的賬戶中。在這個階段,閆某等人尚能支付利息。

至2014年3月,該筆貸款到期前,因王某某和閆某均無能力歸還該筆貸款,王某某聯繫過橋資金800萬元歸還該筆貸款,並用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再次申請貸款用於歸還過橋資金。

2014年續貸中,王某某虛構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與汝州市福瑞實業有限公司購買高鋁礦石供需合同,申請貸款800萬元,閆某以其實際控制的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


隨後,王某某採用同樣手段申請貸款,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農商行給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7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直接用於歸還過橋資金。


銀行“忍氣吞聲”



利用空殼公司騙貸並不少見,涉事銀行卻“忍氣吞聲”一再展期,令人驚訝。


2015年3月份,2014年貸款到期前,因閆某、王某某無能力歸還該筆700萬元貸款,汝州市農商行為了不出現逾期將該筆貸款期限展期10個月。2016年1月份,貸款展期期限滿後,閆某和王某某仍無能力歸還,農商行為了不出現貸款逾期無法收回的情況,同意給閆某和王某某再次辦理續貸手續。


王某某虛構了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王某某)購買水泥、鋼材供需合同,申請貸款700萬元,閆某以其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


王某某再次虛構兩家公司的財務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農商行給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7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由銀行內部直接扣除用於歸還2014年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貸款欠款。


然而,上述貸款到期後,王某某、閆某仍無能力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再也騙不下去了,王某某於2019年7月20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


此時距王某某首次騙貸行為已經過去了6年多,判決書顯示,至2019年12月17日給汝州市農商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8.06萬元。


最終,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王某某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騙取貸款7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被告人王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並責令被告人王某某將騙取貸款犯罪中的違法所得700萬元,依法退賠給被害單位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並非首次遭員工騙貸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某在上訴時及其辯護人辯護稱,其只是跑腿、傳遞資料,自己並非是實際用款人,其只是完成內部攬儲任務,原判認定其騙取貸款70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認為其不應退賠。


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王某某為取得貸款,購買涉案貸款公司,且作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利用虛假購銷合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及審計報告,騙取貸款數額超過五百萬元,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以騙取貸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定罪量刑。本案王某某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其是否使用騙取的貸款資金並不影響其定罪量刑。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牛紅普對中證君表示,騙取貸款罪是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其中,只要是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就構成騙取貸款罪,是否使用騙貸資金並不影響其定罪量刑。


而本次案件的涉案銀行,也並非首次被自家員工“坑”。


公開報道顯示,2013年開始,時任汝州市農商行個人部經理的陳建功“指點”馬銣序使用偽造多本營業執照等資產證明及資產擔保文件。最終,馬銣序在陳建功的指導下,前後6次騙貸合計1085萬元。


最終,兩人雙雙獲刑,陳建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而馬銣序早已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據悉,截至2020年6月底,汝州農商銀行各項存款餘額152.61億元,較年初增加8.46億元;各項貸款餘額114.64億元,較年初增加3.91億元,存貸款佔比均居汝州市金融機構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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